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作者: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31 14:29:00 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网
深财购〔200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各方法的适用范围,选择其中一种评标方法。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评标程序及所采用的评标方法,需量化及设置权重的评标方法还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此方法的评分因素及其权重。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招标文件须集中明确列示所有可能导致废标的有关条款。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由采购人代表一人、有关机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 招标的目的;
(二)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主要技术参数、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五)招标文件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开标记录;
(三)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 废标情况说明;
(五)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六)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七)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八)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办法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十六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一)标准定制商品;
(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货物;
(三)项目要求具体、工程量明确、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
(四)通用服务项目;
(五)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八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应当确定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
(一) 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二) 投标的价格最低。
第十九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一)专业性较强、技术服务要求较高的项目;
(二)对其技术、性能和服务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分法应当在事先招标文件中细化和明确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在内的评分因素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一)评标总得分=(A1×J+A2×S+……+An×X)
J、S、……、X——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即价格、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各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A1、A2、……、An——分别对应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A1+A2+……+An =1。其中,货物项目一般取A1(价格因素权重)≥0.3;服务项目一般取A1(价格因素权重)≥0.2;工程项目一般取A1(价格因素权重)≥0.4。
(二)价格分计算方法可分两种:
方法一:价格分=[1-(投标报价-最低价)/最低价]×价格权重×100
当价格分<0时,取0。
方法二:价格分= [1-A×│1-投标报价/Z│] ×价格权重×100
Z---即本次招标的最佳报价,即对所有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并对算术平均值下浮5~15%作为本次招标最佳报价。
A---价格调整系数,当投标报价低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A=0.5;当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取A=1。
当价格分<0时,取0;方法二仅适用于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且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数量应不少于7家。当选用此方法不满足上述条件时,方法一应作为备选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性价比法,是指除价格因素外,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计算出各评分因素的总分,除以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 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货物项目可采用性价比法。
第二十四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委员会应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技术评议,然后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及技术评议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价、打分,并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的得分值。各评分因素和权重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细化和确定。
评标总得分=Bi/Ni;
Ni——为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
Bi——为投标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其中Bi=(A1×J+A2×C+……+An×F);
J、C、……、F——分别为各评分因素(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投标报价除外;各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A1、A2、……、An——分别对应为各评标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一般取0.5≤A1(技术因素权重)。
第四章 评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当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一)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二)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或通过网络电子数据方式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方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对不属于废标条款列示的其他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废标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的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1、采用最低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对是否满足实质性要求或报价是否合理或是否低于成本,评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三十条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采购的,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评标方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同一项目需多个中标供应商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方法评审的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供应商数量择优推荐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比照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如确因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应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如本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不能满足实际招标需要,招标人采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的,必须事先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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