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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汕头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31 15:44:00 来源:汕头市政府采购网

汕市财采购[2006]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协议供货管理和监督,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招标投标及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项目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以承诺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货物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三条 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应当采用协议供货形式采购。适合协议供货形式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也应当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第四条 汕头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制度、确定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核准协议供货供应商招标实施方案、制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文件。
第五条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拟订协议供货供应商公开招标实施方案,根据汕头市财政局授权组织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公开招标活动,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中标供应商就产品价格(或优惠率)、质量和服务要求、供货期限等条款签订协议供货协议。 

第二章 协议供货供应商招标程序
第六条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可以将招标事项委托具有资质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但应当事先获得汕头市财政局的批准。 
第七条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公开招标实施方案并报汕头市财政局核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协议供货范围、中标比例、评标标准、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由其委托一家代理商作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供货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公开招标的评标方式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品牌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具体确定中标人时可采用比例淘汰法。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淘汰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 中标供应商与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应当明确在协议有效期内,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价格等事项。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供货协议书报汕头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协议供货的执行
第十二条 协议供货事项确定后,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报汕头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协议供货货物的商品信息库、协议供货价格信息库和网上交易系统,积极推行由采购人在网上采购协议供货货物的做法。 
第十四条 汕头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将协议供货有关文件印发给采购人,同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和汕头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协议供货有关文件的内容包括: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其价格和配置、售后服务、代理商联系名单、供应商承诺书、协议供货有效期、财政部门规定的执行要求等。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供应商取得协议供货资格的证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协议供货有关文件与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向采购人提供协议供货项目及配套服务。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应当执行协议供货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另行组织招标,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货物。 
    如果协议供货范围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应报经汕头市财政局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供货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谈判。 
    第十八条 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在同一地方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保修期内或者超过保修期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的优惠条件。 
    第二十条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同比例调整中标价格。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货物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货物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 
    第二十一条 协议供货货物的采购合同应当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见附件一、二)。 
    第二十二条 协议供货货物的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履行合同,组织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采购资金。其中,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应由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供货商指定账户;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或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自行向供货商支付。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维护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或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对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情况作出诚信评价,并将意见及时反馈汕头市财政局。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 
    (一)供货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的合同履行情况; 
    (三)供货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中标供应商应当履行各项承诺,加强对授权代理商的管理,督促授权代理商履行承诺义务,及时将中标货物价格调整或替代情况报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将中标货物价格调整或替代情况报汕头市财政局同意后,在汕头市财政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汕头市财政局负责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招标活动及协议供货协议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中标供应商的报价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汕头市财政局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汕头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发现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违规违约情形的,可以向汕头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十条 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履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协议供货采购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特殊形式,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和采购行为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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