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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河源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31 16:03:00 来源:河源市政府采购网

河财采购〔2006〕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是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部分货物品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或谈判等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就其所供商品的品牌、质量、价格(或优惠率)、供货期限和服务要求等内容以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选择代理供应商供货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本采购方式所采购的货物称为协议供货商品。
经公开招标或谈判等方式获得协议供货资格的供应商称为协议供货供应商。
由协议供货供应商授权指定在河源区域内代理经营服务的供应商称为协议供货代理供应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议供货采购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非协议供货采购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协议供货采购商品的品目范围、协议供货期限及招标方式等由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统一确定。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对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商品及供货资格实施公开招标或谈判,并与协议供货供应商就协议供货商品的品牌、质量、价格(或优惠率)、供货期限和服务要求等条款签定协议。
协议供货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河源区域内授权经营服务的代理供应商,并将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名录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经协议供货供应商授权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供应商应及时凭授权书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协议供货商品的品牌、型号、价格(或优惠率)、服务要求和供货期限以及供货的方式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 协议供货采购应当体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效率更高、质量更好和服务更优的原则,减少采购环节,简化操作程序,方便采购单位。 

第八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协议供货商品价格(或优惠率)为最高上限。采购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掌握的市场情况与协议供货代理供应商进行价格协商或选择多家协议供货代理供应商进行竞价,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第九条 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商品品目范围内的商品原则上应采购协议供货中标品牌范围的商品,不得向协议供货代理供应商范围外的其他代理供应商采购协议供货商品,不得向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得在协议供货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十条 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商品,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叁万元(含叁万元)以下的一律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叁万元以上的,应按非协议供货采购申报。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在一个季度内不得批量重复采购同一类型的协议供货商品,不得化整为零规避非协议供货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申报协议供货采购应填写《河源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报表》(一式四联),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协议供货采购申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内容,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审核采购资金来源,对符合协议供货采购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立项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出具《河源市协议采购供货通知》(一式四联)。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在协议供货代理供应商范围内自行选点采购。协议供货代理供应商按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河源市协议采购供货通知》与采购单位签订《河源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一式四联),并向采购单位供货;采购单位对协议供货商品验收后应填写《河源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报告》(一式四联)。 

第十四条 供货完成并经采购单位验收后,协议供货代理供应商凭《河源市协议采购供货通知》、《河源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河源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报告》及销售商品发票原件交市政府采购中心,经采购中心审核无误后,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付款。政府采购中心将《河源市协议采购供货通知》、《河源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河源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报告》的相应联页及销售商品发票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同一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须向两个以上协议供货代理供应商采购的,应在完成全部采购活动后同时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审查、公告协议供货商品品牌、价格(或优惠率)的变动情况,做好协议供货采购信息统计和采购资料的归档工作,协调、处理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在协议供货采购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受理、答复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对协议供货采购提出的有关询问和质疑,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可以在协议供货商品品目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商品的品牌、型号及协议供货代理供应商,享受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布的价格(或优惠率)及协议供货供应商承诺的服务。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完善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建立约束机制,严格按要求编制和执行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计划申报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按规定签订与实际采购项目、内容相符的供货合同,及时组织协议供货商品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应按协议要求办理协议供货采购业务,按照《河源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做好送货、安装、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工作,保证协议供货商品的质量,并按协议条款规定的保修期限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满后,应当继续提供优惠的维修、保养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应按照协议条款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协议供货商品价格不高于本地区商品市场同一品牌、型号的商品价格。
协议供货供应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对协议供货商品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在供货前将调整价格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备案。
协议供货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商品范围的,应保证协议供货采购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享受其价格优惠。 

第二十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应当自觉接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管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报表,配合做好协议供货商品价格的市场调查和履约情况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对协议供货采购范围、供货方式和操作程序的执行情况开展后续跟踪问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采购各环节的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将下列情况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一)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对协议承诺的执行情况;
(二)协议供货代理供应商对供货合同、供货记录及保修服务等资料的登记归档情况;
(三)处理或受理采购单位、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有关询问和质疑的情况;
(四)召开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座谈会的情况;
(五)召开采购单位代表座谈会的情况;
(六)协议供货采购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协议供货采购的协议期满前,市政府采购中心应组织对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在协议执行期间的服务质量、价格(或优惠率)、采购金额以及采购单位的满意程度等情况进行评比,并将评比情况进行公布。评比的结果可作为下一轮协议供货资格招标评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或其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按协议约定分别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协议供货资格、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一)协议供货商品价格高于本地区商品市场同一品牌、型号商品的价格,或优惠率低于协议承诺的; 
(二)没有按协议条款或供货合同承诺的时间供货、保修,或未提供该提供的服务的; 
(三)在协议供货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伪劣产品或者没有按供货合同要求供货的; 
(四)违反协议条款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及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串通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向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索要“回扣”、“礼品”等好处的;
(三)向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四)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协议供货价格的商品的;
(五)不按协议供货通知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商品不按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办理有关手续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授权指定的代理供应商有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行为的,均可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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