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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规定

作者:中山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31 16:36:00 来源:中山市政府采购网

中财库〔2003〕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为主要的政府采购方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  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  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八条  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九条  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但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属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经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代理协议书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合同条款及格式、用户需求(包括需求的货物或服务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等)、投标书格式(包括投标函格式、投标报价表格式、资格证明文件格式等)。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采购人应对招标文件予以确认,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方式,应在《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gdgpc.com)以及《中山市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sgp.gov.cn)上发布招标通告。招标通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实施地点和交货时间;出售或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的价格;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地点和时间。 

    邀请招标方式应以书面形式向被邀请方发出投标邀请书。被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通过随机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三家以上。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与招标通告的内容相同。 

    招标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四)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以拒绝接收。 

(五)开标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代表应到场参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采购人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招标人要当场启封投标文件,并唱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招标人认为应唱出的内容。 

    (六)评标 

    开标前,招标人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以技术方面的专家为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自已有关的项目评标。评标专家的选定应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 

    开标后,招标人要组织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结束,评标委员会要写出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将结果送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定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本身的原因,书面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如第二中标候选人有上述情况,则以此类推。 

(八)招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将招标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结果公示期间无质疑和投诉的,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签订委托采购代理协议书 

(二)成立谈判小。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是:谈判程序、时间、地点、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谈判文件制定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五)向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谈判文件。 

(六)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据此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签订委托采购代理协议书 

(二)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制定询价文件,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四)询价及报价 

询价小组向被确定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并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前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的密封式报价文件。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或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有关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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