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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江门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31 16:50:00 来源:江门市政府采购网

江财办([2004]13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下称采购人)公务用车维修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各类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是指维修金额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的车辆大修、总成大修、汽车小修、零件修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车辆年审等汽车维修服务(加装音响、倒车雷达,内饰装修,汽车美容,更换轮胎、机油、电池,以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等除外)。
第四条  车辆大修是指经技术鉴定,多数总成已达到磨损极限时对汽车所进行的全面恢复性修理,目的是恢复汽车的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和原有装备,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条件,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
总成大修是指总成的基础件或其他主要零件发生了严重损伤,需要拆散进行彻底修理,以恢复总成技术性能的修理作业。
汽车小修是指消除汽车在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性故障和局部损伤。
零件修理是指对已损伤、已超过使用极限要求的零件所进行的修理,以恢复零件的工作性能。
一级维护是指除执行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中心内容,并消除车辆在行使一定里程后出现的某些薄弱环节,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保持车辆正常运行情况,包括总成和连接件的紧固、主要总成和部件的润滑以及在外部检查时发现的一些必要的调整作业。
二级维护除执行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中心,对行使一定里程的车辆进行一次较深入的技术状况检查和调整,要求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其目的是为了保持车辆在以后的较长运行时间内有良好的运行性能。
车辆年审包括车容及注册登记检查,发动机检查,转向系检查,制动系检查,转动系检查,行使系检查,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器设备检查,车身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检查,汽车废气排放检测等。
第五条  具有一类维修资质的中标供应商可从事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小修、汽车一级维护、汽车二级维护等维修工作。具有二类维修资质的中标供应商可从事总成大修、汽车小修、汽车一级维护、汽车二级维护等维修工作。
第六条  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原则上一年一定,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市财政局根据招标结果分别选定具有一类维修资质和二类维修资质的中标维修企业。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维修公务用车:
(一)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对固定的中标维修企业对本单位的公务用车进行维修保养并签订服务合同,但有效期不得超过该轮公务用车维修资格服务期限。
(三)中标维修企业无法维修的,必须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到其它非中标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四)对完成维修的车辆进行验收,并将对维修企业的意见(包括维修价格、维修质量、服务态度等)填写在《维修单》的“反馈意见”栏,以便市政府采购中心归集整理。
对维修企业的维修价格有质疑的,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由其复核。验收无异议的,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中标维修企业支付维修款。
(五)在维修期间或之后,采购人对中标维修企业的维修服务不满意或出现争议的,先与其协商,协商不成的,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由其协调处理。
(六)新购的机动车在维修保养期内,可以到相应的“4S店”进行免费维修和保养。
(七)公务用车在本市市区(不含新会区,下同)外发生故障需要在非中标维修企业维修的,经办人凭单位外出派车证明、发票、费用清单等,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中标维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维修公务用车:
(一)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维修规范提供维修服务,妥善保管被更换的零配件,采购人验收时交其带回处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否则视该零配件没作更换。
(三)对公务用车维修提供优先服务。
(四)在本市市区内发生故障需要急修的,接到采购人的通知应及时派员抢修。
(五)提供本市市区内24小时免费拖车服务。
(六)所采用的零配件等符合有关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旧顶新。
(七)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服务。
(八)提供车辆维护技术指导。
(九)提供免费接送维修服务。
(十)每月月底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维修单。
(十一)接受、配合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公务用车维修工作的日常管理。
(十二)对采购人在维修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由其协调处理。
(十三)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年审)记录、车辆检测记录、其它应当建档的内容。
(十四)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汽车专项修理、二十四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维修服务费用记录和其它应当建档的内容。
第九条  公务用车维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电话通知中标维修企业到故障地点,或者将车辆送到中标维修企业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二)中标维修企业在接到维修通知或接收维修车辆后,马上对车辆进行详细检查。
(三)检查完毕后,中标维修企业向采购人报告车辆情况。采购人认可维修项目的,双方共同填写《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单》,并马上开始维修;不同意的,采购人可以要求重新检查或转其他中标维修企业检查。
(四)维修过程中增加维修项目的,须征得采购人同意。
(五)车辆维修完毕后,采购人对车辆进行验收。
(六)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维修企业支付维修款。
第十条  公务用车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和零配件费用,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工时费=工时单价×工时。工时单价由中标维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报出。工时由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工时定额表》规定(《工时定额表》可在中标维修企业公务用车接待处以及江门政府采购网(http://cgzx.jiangmen.gov.cn)查询)。
(二)零配件费用=零配件进货价格+附加管理费。中标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收费,并提供相关单据证明进货价格的真实性 (江门政府采购网提供相关零配件网站的链接,供采购人复核)。附加管理费=零配件进货价格×附加管理费收费比例。附加管理费收费比例不得高于中标维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比例。
第十一条  中标维修企业开立结算专户与采购人就维修款直接结算。采购人与中标维修企业可以约定采用按次或者定期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中标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承诺提供优质的公务用车维修服务,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直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送修公务用车,督促本单位经办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纪律。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对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行政监督。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公务用车维修进行日常管理,协调处理维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中标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根据情节作出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和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
(三)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以旧件换送修车辆零件或擅自转厂维修;
(四)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维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五)擅自提高公务用车维修费用;
(六)与采购人经办人员相互串通提高维修费用;
(七)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贿赂有关人员;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依法依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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