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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制度

作者:东莞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31 17:05:00 来源:东莞市政府采购网

东财〔2004〕28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开标、评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体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市的政府采购项目,凡采购预算超过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的,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都必须邀请监督员对开标和评标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关心政府采购,热心监督工作;
(二)熟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
政府采购监督员包括特邀监督员和公证处派出的公证人员。
(一)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是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组织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代表担任,并发给《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督员聘书》。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期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人情况可以续聘。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在聘期内需要辞聘的,应由本人所在单位书面向市财政局提出,经同意后辞聘并收回聘书。
(二)公证人员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向市公证处发出工作邀请。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的邀请程序:
(一)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每月初(1日)和月中(15日)把将在当月16日至30(31)日和下月的1日至15日开标的项目情况报采购办,由采购办把需邀请监督的项目情况通知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并发出邀请书。
各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采购办是否派员参与监督,超过5个工作日未作出回复的,视同该单位的特邀监督员将不参加本次开标、评标的监督工作。
(二)如采购项目没有特邀监督员参与监督,采购办将通知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其邀请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进行监督,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公证处支付公证费用。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
(一)在接受采购办关于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邀请后,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在开标前到达监督现场。
(二)从采购项目的开标工作开始到评标工作结束,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对开标、评标的程序,以及现场所有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
(三)对开标、评标过程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指出及纠正,并及时通知采购办。必要时可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临时中止开标、评标工作。
(四)开标、评标工作结束后,特邀监督员应在开标、评标过程形成的相关文件上签字;公证人员须出具公证书,证明开标和评标过程的合法、公正。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监督员的正常监督工作。
第七条 采购办应积极支持政府采购监督员开展工作,并应建立相关制度:
(一)采购办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员提供有关政策、规定、信息,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听取政府采购监督员对所了解情况、问题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二)采购办应保护政府采购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的权利;对打击、报复、诬陷政府采购监督员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核实和处理,必要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各镇区财政分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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