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东莞市政府 发布于:2006-12-31 17:17:00 来源:东莞市政府采购网
东财〔2004〕286号
第一章 成立及登记备案
第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招标资格,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由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负责。未进行登记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东莞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业务。
第三条 采购办每年1月15日前对符合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一次登记备案,并对外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登记备案:
(一)依法成立的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二)已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三)已在省财政厅登记备案。
(四)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五)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七)在东莞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我市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常驻我市的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总数的30%以上。
3、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4、能够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采购办和其他职能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必须向采购办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招标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年业绩统计表,政府采购业绩明细表,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能力分析报告;
(五)所有采购方式的详细操作流程(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六)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全体人员清单(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和联系电话等)及全体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件和聘任合同等);
(七)专家库详细清单(依次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参加评标次数等基本信息);
(八)供应商信息库详细清单(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七)、(八)两条,除提供书面资料外,还需提供以Excel格式填报的电子文件;
(九)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十)填制完整的《东莞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表式详见附件一);
(十一)在东莞常驻办事机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机构设置情况简介、全体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登记备案:
(一)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的;
(二)已在我市备案,但一年内未开展业务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要求提供真实和完整资料的;
(四)在组织采购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
(五)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的;
(六)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采购办对采购代理机构填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通过后公布获准登记备案名单。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时,要及时以书面报告采购办。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获准登记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采购办规定的范围内接受东莞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采购服务费;
(三)按规定参与代理采购项目合同的验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获准登记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法采购和规范运作
1、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贯彻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依法与采购人签订《东莞市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下称“委托协议”,格式由采购办统一制定),明确委托代理范围、具体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未经委托或无权代理的活动。
3、严格按照采购办制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具体程序另行制定印发。
(二)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
1、一年内不得连续接受同一采购人3次以上的委托。
2、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揽业务、提供代理服务。
3、不得用钱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或提供不正当利益以获取采购代理业务。
4、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采购代理服务等进行虚假的宣传。
5、不得泄露或侵犯商业秘密。
6、不得违背采购人、供应商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7、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或他人的商业信誉。
8、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标书费等费用。
(三)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执业素质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科学设置内部工作部门。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项目经办人员和制作招标(采购)文件人员与发售标书、接受投标(报价)文件等直接接触到供应商的工作人员之间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相互分离。建立必要的责任追究制度。
2、遵守职业道德,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3、严格按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要求选聘工作人员;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内部经常性的业务学习、总结交流等制度。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任。
4、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定期开展正常业务工作交流,相互切磋、优势互补,共同研究提高执业水平。
5、加快采购代理业务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办公自动化优势,提高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按照采购办制定操作程序进行采购代理活动
1、编制和解释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的确认形式为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文件正面和文件骑缝处盖章,招标(采购)文件最终稿必须由采购代理机构有三年以上采购代理工作经验的项目经办人和东莞地区负责人签字确认。
2、采购公告经备案后,通过东莞市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发布。
3、评审专家统一由市采购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抽取办法另行制定);特殊情况由委托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协商,经采购办审定抽取办法。
4、预算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必须邀请纪检等特邀监督员或公证人员对开标、评标工作进行现场监督;评审全过程必须进行录音,公证人员作出公证记录。
5、评审小组推荐出中标(成交)结果,并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要求将评审结果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相应媒体上公示。
6、评审结果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投诉或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评审结果通知所有落选的供应商,并将评审结果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相应媒体上公告。
7、每个项目采购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格式向采购办报送《东莞市政府采购工作纪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工作纪要文件清单;
(2)招标(采购)文件;
(3)采购活动记录,内容至少包括: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报名及投标(报价)供应商名单,所有投标(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副本一份,投标(报价)供应商澄清文件,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评审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等;
(4)质疑答复或投诉处理情况;
(5)其他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6)以上资料必须用A4规格档案盒封装,并注明招标(采购)编号、项目名称。
8、按采购办有关要求及时填报政府采购信息报表。
(五)建立完善的档案收集管理制度,在东莞办事处应设立一个独立档案室,并按规定对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的全部采购资料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1、采购资料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2、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评审标准、定标文件、评审报告、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及答复、投诉及处理、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七)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考核、监督及处罚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抽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抽查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二)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工作过程中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的其他采购项目实施情况等。
(四)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五)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招标公告、评审结果预告和评审结果公示发布情况,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评审结果和合同备案情况,质疑或投诉及处理情况,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准确及时等。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等。
(七)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按采购人要求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程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
(八)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等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是否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否有其他不廉洁行为。
(九)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时,采购办可向采购人、供应商等征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采购办通过文件、会议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将采购代理机构年终考核结果向社会各界通报。年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被取消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监督和处罚。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办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或通报,直至取消登记备案资格;给采购人、供应商或社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责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在业务拓展中有下列情形的:
1、向有关单位、个人贿赂或提供分成、支付回扣、佣金介绍费等不正当利益的;
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胁迫、欺诈的;
3、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采购业务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在业务受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
1、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
3、一年内连续接受同一采购人委托项目达三次以上的。
(三)在组织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不按采购人合法、合理要求进行采购的;
3、预算在3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却未邀请纪检监察或公证等人员作为监督员的:
4、进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开标前泄露标底或泄露政府采购保密信息的;
8、与供应商、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恶意串通,左右或干扰采购活动的;
9、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评审结果有重大偏差的,或因此而导致投诉的,或质疑、投诉未进行实质性回复的,或质疑(投诉)满意率和服务满意度较低的;
10、未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或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11、未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报送备案采购文件的;
12、阻挠、破坏或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合同签订、验收等活动,有下列情形的:
1、未依法按照中标,成交结果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2、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3、不按规定私自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串通进行分包履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或故意迟延验收的;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不符合验收条件、不合格的履约行为出具验收合格结论的;
6、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串通进行验收,损害国家、集体或采购人利益的。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有第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亦可酌情给予暂停直至取消其进行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并上报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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