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有关规定
黔财采〔2006〕33号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为了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更好地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结合工作实际,现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作出如下规定:
一、招(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招标文件制作的基本要求:科学、规范、整齐、完整、清晰、明确,真正体现依法采购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二)招标文件制作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号部长令)、《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
(三)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应为九章: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第四章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参数、第五章合同格式、第六章合同条款、第七章投标资料表、第八章合同条款资料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文件应做到“四统一”
1、 统一格式。内容为:
(1) 投标文件封面;
(2) 投标函;
(3) 唱标一览表;
(4) 投标分项报价表;
(5) 投标响应及偏离表;
(6) 资料证明文件;
(7) 其他相关资料。
2、 统一投标报价中的项目内容。
3、 统一投标报价的构成。
4、 统一投标报价货币(国货应以人民币为准)。
(五)政策规定
1、招标文件的编制由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中心,下同)和采购人共同完成,其中:技术参数部分按采购人的要求填列。
2、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设定重要商务、技术条款和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
3、评标办法中要明确评标方法,即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等三种方法中,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号入座采用其中一种评标方法;在确定评标方法时,要根据采购人采购项目的技术含量及质量要求等情况确定。
4、评标方法中所设定的各项指标和计算公式,严格按照财政部第18号令的规定执行;且设定的指标分值要量化和细化。
5、评标方法中所确定的报价分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应在55分以上,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低于50分。
二、评审专家的抽取和组成等规定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建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评审专家抽取的方式和时间,严格按照财政部18号部长令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
[2003]119号)规定执行,即:抽取方式为随机抽取,抽取时间原则上为开标当日或开标前2小时,特殊情况下,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提前半天。
(二)抽取评审专家时,要在财政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现场由采购人随机抽取。
(三)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织,成员人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四)每次抽取的评审专家,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的人员登记;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人员,在开标、评标、定标之前,要对抽取的评审专家保密。
(五)对评审专家的其他规定,按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执行。
三、采购人的规定
(一)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将采购资金拨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同一采购项目不能把金额划小而同时委托多家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在对代理机构选择上,只能选择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认定的代理机构。
(四)对代理机构的委托方式上,可以自愿委托;对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采购项目,建议在有资质的所有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产生,或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以防止腐败行为产生。
(五)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开标、评标有关规定
(一)开标大会主席台位置设置及各自职责
1、主席台位置设置。
主持人、验标人、监标人、唱标人、记录员、投影操作员。
除监标人由监督机构或“公证”机构人员担任外,其他由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担任。
2、各自主要职责。
(1)主持人职责:
①宣布开标大会开始和结束;
②宣布开标纪律要求和开标程序;
③宣布评标原则和评标纪律以及咨询方式、时间、地点;
④介绍参加开标大会的采购单位、监督机构人员;
⑤宣读该招标项目
“公告”发出后,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和到投标书递交截止之日止,实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名单及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⑥宣读废标条款(招标文件中载明的);
⑦投标供应商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现场解答;
⑧宣布唱标结束。
(2)验标人职责:
①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验证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
②按照供应商递交投标书的顺序,验证确认各供应商投标书的完整性、准确性;
③在监标人的监督下,按照投标顺序对供应商投标书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
(3)监标人职责:
①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开标程序是否合法;
②监督验标人验证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③宣布验标结果,在验标结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宣布准许唱标,对验标不合格的投标书宣布其作为无效;对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以上的,宣布本次招标活动为废处理;。
④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4)唱标人职责
①准确无误地唱读供应商开标一览表内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即优惠价、投标总价等);
②唱标后询问被唱标的供应商有无异议,如无异议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记录员处签字确认;
(5)记录员职责:
①准确无误地记录唱标内容;
②负责供应商对唱标结果的签字确认;
(6)投影操作员职责:
①随其唱标人员一道将投标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投影展示;
②将各投标供应商开标一览表中各包的报价汇总表投影展示。
(二)开标大会程序
1、 宣布开标大会开始;
2、 介绍出席开标大会的有关人员;
3、宣读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数量和到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止,实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及数量;
4、 宣布开标会场纪律;
5、 宣读废标条款(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款);
6、 逐户验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招标文件要求),并宣布验证结果;
7、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监督机构检查并公证),并宣布检查结果;
8、 当众拆封投标书并进行唱标;
9、投标人对唱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10、 提示供应商对唱标结果有无异议;
11、宣布开标大会结束。
(三)评标程序
1、 介绍参加评标的各位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代表及工作人员;
2、 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3、 宣读评标纪律和要求;
4、 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阅读招标文件;
5、 由评委成员按招标文件要求,分两阶段进行工作。
第一阶段工作:初审。即对各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查资格、资质、投标保证金)和符合性检查(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确定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后再进行第二阶段的评审工作。
第二阶段工作:比较与评价。即对合格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投标书的响应性、价格的合理性、投标书编制的规范性等),对存在的问题要作好评审记录;
6、评委会成员对自己评审的投标文件作出独立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办法打分,并签字确认,评委会成员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和打分负责;
7、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集各评委打分记录,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其工作人员将各评委打分情况在评标现场用投影仪或黑板展示,并统计其结果;
8、由采购代理机构拟制评标报告,并按得分最高的前三名交由评委会成员审阅复查确认签字后向采购人推荐;
9、 采购人组成的采购小组按评委会推荐的前三名,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并签字认可;
10、 监督机构人员认真审查无误后签字;
11、 宣布评标会议结束。
(四)评标工作结束后的工作程序
1、由采购代理机构将中标供应商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代理机构办公楼公示栏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为:招标项目、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2、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公告期结束后无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由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供应商接中标通知书后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5、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按招标文件或合同上的规定进行验收,并以单位名义写出验收情况报告;
6、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采购资金的,采购人应将拨款申请书(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金额、拨付金额、中标供应商开户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验收报告(原件盖单位公章)以及采购发票(原件)等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7、采购人送审集中支付的相关资料,必须做到:中标通知中的供应商和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开出发票的供应商一致,中标金额和签订采购合同的金额、发票金额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且符合《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
8、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开出拨款通知书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中心支付;
9、财政部门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采购人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五、其他规定
1、招标文件一律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另行规定),未实行专家论证的,一律不得进入下一采购环节;经请示批准的除外;
2、财政部门不再审查招标文件,但招标文件经专家论证后,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3、因招标文件的编制问题而导致供应商投诉以及废标等情况,除了在对代理机构当年的考核中相应扣减其考核分值外,因投诉及废标而引起的各种经济和法律纠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售价和招投标过程的各种收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车辆除外),即:投标保证金按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招标文件售价按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中标服务费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收费比例,以及增加收费项目;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有权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多收费用上交财政。
5、同一采购项目,不得人为划分为多个招标采购文件。
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