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
作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1-08 16:11:00 来源:中国贵州政府采购网
黔财采〔2006〕34号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操作,利于监督管理,方便工作开展,现对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作如下规定:
一、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策规定
(一)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凡属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因特殊情况要求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三)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原则上不得推荐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确定,公告发布时间为3天以上;也可以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五)对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要进行资格或资质审查,凡资格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参加谈判的资格。
(六)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
(七)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审查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因谈判文件规定不清楚、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供应商投诉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同时,财政部门在对代理机构考核的总分中,相应扣减其分值。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工作程序
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一) 确定谈判顺序和谈判轮次,宣布谈判原则、谈判纪律;
(二) 介绍参加谈判的各位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代表及为谈判工作服务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三) 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四) 组织谈判小组成员认真阅读谈判文件。
(五)查验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确定合格供应商后再进入面对面谈判。
(六) 谈判小组成员应认真评审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递交的谈判文件;
(七) 公平、公正地和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不得泄露与其他供应商谈判的情况和结果。
(八) 向采购人推荐前三名合格的候选供应商,并在推荐表上签字确认。
(九) 由采购人组成的采购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情况,现场依序确定最终成交的供应商。
(十) 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认真审查后签字。
谈判原则、纪律按公开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送审报告
竞争性谈判方式送审报告按下列格式报送:
竞争性谈判备案报告(格式)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受的委托,对 等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通过 方式,共邀请 家供应商参加了竞争性谈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成立了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 人组成的谈判小组。谈判专家于 月 日在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谈判小组成员于
年 月 日在 的监督下,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了面对面的谈判,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谈判小组通过认真评审,最后向采购人推荐 为成交侯选供应商,采购人组成的采购小组按评委的推荐,最终确定 为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公示 天,公示期间 (有无) 质疑或投诉,经查证处理情况是 。现将谈判情况及相关附件送审备案,请审查。
代理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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