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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1-08 16:25:00 来源:中国贵州政府采购网

黔财采〔2006〕41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管理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公正、公平和良性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处理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  重视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管理工作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一定程度上也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者,《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权,对于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公正、公平和良性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要求,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已授权必须为”的观念,高度重视并加强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管理工作,正确维护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事项
  (一)受理质疑的条件:
  1、供应商所提出质疑,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等使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对与采购活动无关的供应商或者没有提出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的质疑,可不予受理;
  2、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署名,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书应当加盖质疑单位公章,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可不予受理;
  3、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等使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受理和答复的基本程序
  1、进行登记。对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安排或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认真登记,同时履行必要的签收手续。
  2、进行审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书后,要对其是否符合质疑条件(如:质疑的范围、条件、形式、时限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质疑条件的必须受理,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在收到质疑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通知质疑人,未书面通知的,视为已受理。
  3、进行研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对受理的质疑事项及时进行认真研究,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就质疑问题进行评议并提出书面意见,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要积极主动配合。
  4、进行答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根有据的书面答复,不得不答复或逾期答复,更不能答非所问。质疑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答复除了通知质疑供应商外,还必须同时通知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并办理有关签收手续。

  三、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事项
  (一)受理投诉的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投诉事项已事先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且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3、投诉书是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投诉书的内容符合有关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投诉书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投诉请求;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5)投诉书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投诉受理机关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4、在投诉有效期提出投诉。供应商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范围;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二)投诉时间的确认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的,投诉时间为投诉人首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时间;投诉人重新投诉,且符合其他投诉条件的,投诉受理时间为财政部门收到内容符合规定的投诉书的时间。
     (三)投诉受理和处理基本程序
  1、进行登记。对供应商的投诉,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关应当安排或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认真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收到投诉书的日期、收件形式、投诉书数量、受理情况、处理结果、经办人等。
  2、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在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符合投诉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审查表》,对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未发送的,视为已受理;经审查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3)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应当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视为认可投诉事项。
  4、调查取证。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即审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包括采购文件、评标报告等。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人员须2人(含2人)以上一同前往,并持有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人员要作好调查取证记录,被调查单位和人员要在调查取证记录上签字确认。也可以举行质证会,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举行质证会前,财政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质证会通知书》,明确召开质证会的目的、法律依据、质证内容、时间、地点、注意事项以及不参加质证会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质证要制作笔录,并由质证双方签字确认。还可以征询有关经济、技术、商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5、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送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决定书要做到行文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和诉讼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和日期。
  6、处理结果公告。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中国贵州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中国贵州政府采购网》的网址为:http://www.ccgp-guizhou.gov.cn

  四、实行供应商投诉处理结果季报制度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供应商投诉处理结果统计工作,按季度汇总上报《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情况统计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

  五、建立健全质疑与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档案管理是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和销毁。投诉处理档案应包括质疑及答复、投诉书审查情况、取证情况、质证情况、处理决定、有关文件签收记录以及其他与质疑和投诉有关的资料。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无权处理的,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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