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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嘉兴市政府 发布于:2007-01-15 17:49:00 来源:中国嘉兴网

嘉政办发〔200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招标投标中心的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市场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投标中心,是指经县以上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建立的,依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转让、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及其他各类公共资源配置等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
    第三条  招标投标中心应按照相关业务及其法定程序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交易活动,做到“资源共享、程序规范、运作统一、服务到位”。
    第四条  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中心及其下设的分支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中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监督的体制。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各级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所属招标投标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招标投标中心的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管办分离原则。招标投标中心实行行政监督职能与市场操作职能相分离;行政管理部门(招管办)、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与招标投标中心机构分设。
    (二)统一管理原则。招标投标中心的业务运作实行各类招标采购活动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库管理、统一现场监管、统一收费服务。
    (三)依法监管原则。招标投标中心的管理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招投标有形市场的正常运作。
    招标投标中心的业务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监督;接受上级招标投标中心的指导。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招标投标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与所在地有关单位合署办公。
    第九条  招标投标中心领导职数,按规定核定。
    第十条  招标投标中心的基本职责包括:
    (一)依法受理、发布各类招标采购交易信息;
    (二)对交易双方、中介代理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三)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各类招标采购、产权转让等交易活动;
    (四)管理、维护、使用评标专家库;
    (五)收集和公布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和商业价格等信息网;
    (六)负责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服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七)按规定收取招标投标有关费用,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八)负责招标投标中心各类信息、交易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业务规范和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构建竞争有序、健康和谐的招投标有形市场。
    (一)招标投标工作应依法规范,实行政务公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应通过文件汇编、发文或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开;
    (二)制定各项业务入场交易的全过程的操作流程,即受理招投标业务信息、发布信息公告、接收报名、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提供开标评标服务、交易结果公示等所有环节都应当制定明确的办事流程和相关规定;
    (三)招标投标业务运作应统一规范、体现公平,各类招投标信息统一发布、招投标工作流程统一公开、招投标现场统一监管、招标结果统一公示;
    (四)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投标人的诚信记录入档,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市场的准入依据。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中心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能。
    (一)办公自动化建设。要逐步实现招标投标业务的网上流转,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满足业务需求。
    (二)招标投标网站建设。招标投标中心的网站应立足于大网站建设,满足省、市、县三级联网的要求,实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网络互动,资源共享;要不断拓展网站功能,完善网络服务,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网络化水平。
    (三)网上招标投标平台建设。招标投标中心应从信息发布、资格确认、网上报名、招标文件下载及网上投标、评标、交易等环节入手,逐步扩大网上招标采购范围,推行网上招标投标业务。
    (四)电子评标及专家库建设。招标投标中心应逐步推广计算机评标系统,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决标,减少评标专家主观因素影响;逐步建立专业齐全、人员充足,能满足各类招标评标活动需要的省、市、县三级资源共享的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抽取要逐步应用自动语音提示系统,实现计算机抽取、自行通知确认。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中心应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考核制度,实行绩效挂钩。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内设部门,明确承担主体,发挥各管理层次的主观能动作用。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减少工作环节,避免推诿扯皮,提高办事效率。
    (三)建立考核奖励制度,按照工作责任、贡献大小、服务态度等制定客观公正、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营造竞争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招投投标中心应努力建设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的工作人员队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规范人;强化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中心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岗位责任,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纪检监察组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告诫、组织处理等,直至纪律处分。
    (一)不明确领导分工或落实科室人员职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不重视管理制度建设或因管理不当造成招投标纠纷或投诉的;
    (三)不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各类督查意见或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招投标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范要求组织交易服务,影响交易效率或造成交易纠纷或投诉的;
    (二)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涉及业务内容应该保密而泄密,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四)有其他违反招投标操作服务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嘉兴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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