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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滁州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1-16 16:34:00 来源:中国滁州市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加强滁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运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财政厅、监察厅《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本级进行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使用以及政府采购评审等管理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纪守法,廉洁自律,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能做到客观公正;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一定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理论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
(四)熟悉政府采购以及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建立“滁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
下简称专家库)。评审专家通过公开征集、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评审专家资格确定需履行以下手续:
(一)提交个人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个人学术论文及成果等相关资料。
(二)经单位或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需出具推荐意见书。
(三)向市财政局填写并提交《滁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件一)。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共同对评审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的评审专家由财政部门颁发市财政局、监察局印制的《滁州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专家聘书》。
(五)市财政局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检验复审的内容除本办法第四条款外,重点对本人的专业水平、执业能力、履行职责、道德规范等方面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继续聘用,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凡属政府采购
项目,其评审专家都必须在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确因政府采购项目特殊,不能通过省市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专家人选,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科室审核确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每次抽取专家人数按需求专家人数增加1—2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需要评审专家时应先填报《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需求申报表》(见附件二),并经市财政局专家库职能管理科室审核后随机抽取。

第七条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评审专家的信息。对故意泄密和失职、渎职的行为人一律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评审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努力扩大评审专家库人数,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不定期培训。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招标采购制度及具体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后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招标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
评审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组的组织者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招标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审工作的;
(二)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形,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六)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招标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招标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评审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获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在一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者将取消其专家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市财政、监察部门要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加以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职能管理科室在“滁州市政府采购网”和《滁州报》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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