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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会议类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北京市朝阳区财政 发布于:2007-01-16 17:06:0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网

朝财采购〔2006〕74号

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议类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现将《朝阳区会议类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朝阳区会议类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朝阳区会议类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会议支出,制止奢侈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朝阳区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到营业性场所召开需由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议和培训。

第三条 会议类型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会议。
一类会议是指:区党代会、区人大全体会议、区政协全体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区委区政府工作会、区委区政府扩大会、区人大、政协常委会、各民主党派和群团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是指:区各委办局及区属各部门(包括二级预算单位)召开的工作会、专业会、总结培训等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区各委办局及区属各部门未纳入当年预算并需由财政支付的特殊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会议费包括直接会议费用和间接会议费用。
直接会议费用包括会场使用费(含会标制作费)、会议餐费和住宿费;
间接会议费用包括会议资料费、劳务费、交通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一)直接会议费用预算标准(指第三、四类会议标准)按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的中标价综合确定。直接会议费限额标准分为住会会议费标准和非住会会议费标准。
1.住会会议费标准 :具体执行标准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结果为准。
2.非住会会议费标准:在营业性场所召开的非住会会议及培训,财政负担场租费用,并负担参会人员每人一餐费用,具体执行标准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结果为准。
(二)间接会议费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据实列支,间接会议费采用其他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

第五条 会议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填报。 

第六条 会议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包括定点供应商和非定点供应商。凡本办法中规定的第三、四类会议,必须到定点供应商处召开;第一、二类会议暂不纳入定点会议管理,可到非定点供应商处召开。上述一至四类会议直接会议费用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定点供应商由区财政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根据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等因素,在北京市范围内确定。

第七条 对定点供应商的要求
(一)热情承接单位的会议和培训工作,积极与会议主办单位配合,在认真执行各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做到安排优先、服务优良、饭菜优质、价格优惠;
(二)按照《朝阳区会议类定点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制作定点会议住宿费、餐费和会议室租金价目表,报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备案;
(三)定点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多收取会议费用;
(四)自觉接受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认真执行财经纪律,遵纪守法。

第八条 对采购人的要求
(一)本着“精简、合并、压缩”原则,少开会,开小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二)采购人不得虚报与会人员向定点供应商处套取现金等;
(三)非与会人员不得住会。

第九条 会议费结算程序
(一)非定点供应商会议结算程序
到非定点供应商处召开的会议,主要指第一、二类会议:
1.采购人在召开会议的前一个月编报用款计划,经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2.采购人于会议结束后,将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确认的会议费用结算单报采购办,结算单上应注明会议的项目编号、预算金额、结算明细金额、收款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采购办负责在财政综合系统中对供应商信息进行维护,并出具《朝阳区政府采购拨款表》;
4.采购人或供应商持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签字盖章后的《立项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和《直接支付申请书》,到国库收付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二)定点供应商结算程序
到定点供应商处召开的会议和培训,主要指第三、第四类会议:
1.采购人在召开会议的前一个月编报用款计划,经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2.采购人在财政综合系统中打印《定点会议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空表,加盖公章后即可去定点供应商处开会;
3.会议结束后,采购人或供应商持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直接支付申请书》和《定点会议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到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三)定点供应商要严格按照会议类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超出预算部分财政不予结算;采购人应到而未到定点供应商处召开的会议,财政不予支付。
第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将对会议费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会议主办单位、会议定点场所出现的违纪现象予以提醒、纠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虚报、冒领会议费等违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中有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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