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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

作者:海淀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7-01-23 10:12:00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网

海财采购[2006]352号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我们修订了《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协助政府采购监督员做好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是指由海淀区财政局聘请的以独立身份对海淀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愿意承担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第四条 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的聘请范围:
(一)海淀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海淀区预算单位负责采购工作或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三)海淀区审计、监察部门的人员。

第五条 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的聘请人数及比例:
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的聘请人数为20人左右,其中海淀区人大代表占20%、海淀区政协委员占20%、海淀区预算单位负责采购工作或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占40%、海淀区审计和监察部门的人员占20%。

第六条 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海淀区相关政策的知情权;
(二)对海淀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选取、评审专家的抽取等政府采购活动的知情权;
(三)对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四)发现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向海淀区财政局反映情况;
(五)对海淀区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在海淀区财政局统一组织安排下,参加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活动,并负责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参与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的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及时、真实地向海淀区财政局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海淀区财政局反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参加海淀区财政局组织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的聘请程序:
(一)由海淀区人大、政协、海淀区审计局、监察局及海淀区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数量推荐;由海淀区财政局依据本办法进行确认,并登记存档备案;
(二)由海淀区财政局对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培训;
(三)由海淀区财政局向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颁发聘书、通知其所在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的聘请期限:
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两年,聘期满后,根据聘期内本人表现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准时参加海淀区财政局组织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及有关会议,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二)每季度向海淀区财政局书面反馈监督检查的内容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实事求是,尽职尽责,及时、公正的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回避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干预具体招投标活动;
(五)不以政府采购监督员的身份谋求个人私利或为本单位谋求非法利益。

第十一条 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的管理:
(一)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在单位,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
(二)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在聘期内如发生违纪行为或无特殊原因连续多次不参加活动及不适合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由海淀区财政局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
(三)当监督员数量不足时,海淀区财政局可以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补聘;
(四)海淀区财政局根据监督员调整情况对调整结果予以公布;
(五)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监督员海淀区财政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员试行办法》(海采办[2001]8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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