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意见
作者:成都市政府 发布于:2007-01-26 11:14:00 来源:成都政府采购网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所有项目。
二、采购单位包括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三、采购单位编制预算内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指与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计划相对应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项目及内容。
四、计算机管理和网络技术采用《政府采购银行卡管理系统》。现行车辆加油、保险、维修、印刷、办公用品采购等普启迪采用的票、簿、人工或手工管理方式,改为通过银行卡以联机实时交易的理代化管理方式,规范财政、银行、供应商、采购单位和采购服务中心之间的上述项目的采购行为。
五、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信息,在成都日报、成都电视台、成都人民广播电台、成都市人民政府投资信息网媒体上发布。
六、对采购、租赁金额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物资、服务项目或非生产性修缮工程,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七、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服务中心会同采购单位按《办法》的具体规定直接邀请供应商,就质量、价格等进行谈判,实行“同等商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的方法,择优采购,并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5日内将谈判纪要报财政部门备案。
采用“核价采购”方式的,由采购服务中心会同采购单位将该项目采购半年前的核价采购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其当时核价采购合同的价款不能超过半年前采购合同的价款。
八、招标采购由采购服务中心会同采购单位按照《办法》及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在与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7日内将采购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九、评标委员会(含评标小姐)由采购服务中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和程序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供商。采购服务中心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结果。
十、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后,如需变动合同条款,特别是合同价款变动超过10%的,应作为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由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双方签字,按合同份数分送有关各方。
十一、政府采购的化物、工程和服务在验收时,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质量、环保、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过程有异议或者发现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其它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部门投诉的期限为:
(一)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后续说明、变更或补充”有异议,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二)对“招标方式,开标,决标”有异议,可以自开标,决标之日起1日内;
(三)对“有损于供应商自身利益的其它情形”,可以自发现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
十三、本实施意见所涉及到的内容仅指《办法》所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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