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采购银行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作者:成都市政府 发布于:2007-01-26 11:17:00 来源:成都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为实现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化、现代化和信息化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成都市政府采购银行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立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制度。制定并落实工作人员守则、岗位人员职责和业务培训计划等相关规章。
第三条 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政府采购银行卡管理系统的日常全面管理工作。建立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发生时间、地点、金额、商品种类、交易金额、采购单位等明细内容的采购清单数据库。
第四条 实行政府采购银行卡分级授权管理运行模式。按照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市商业银行关于建立政府采购银行卡管理系统合作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工作的银行工作人员根据进帐单录入单位资金,对采购单位资金安全和银行不透支负完全责任;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根据进帐单资金的用途,对采购单位资金分配到采购项目和每项采购资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到位负完全责任;中标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银行卡限额不能透支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 加强对电子审批手续的技术管理。实行设备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制度,及时解决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故障,保证对采购单位与采购项目管理、采购资金与帐务处理、采购交易与资金清算、采购物品管理与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稽核的管理功能与结算功能。
第六条 建立政府采购银行卡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分工专人负责,对银行卡制作、发放、使用、挂失等微观管理做出具体规定,组织业务技术人员做好宣传服务和具体帮助指导工作。
第七条 采取分类实施循序渐进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展政府采购银行卡管理系统的兼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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