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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政府采购招标纪律

作者:成都市政府 发布于:2007-01-26 11:20:00 来源:成都政府采购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以下招标纪律:

    一、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实施邀请招标应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二、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五、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

    六、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做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利益。

    八、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九、凡违反招标纪律规定造成损失者,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招标的活动和内容,不得违犯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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