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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政府采购投标纪律

作者:成都市政府 发布于:2007-01-26 11:28:00 来源:成都政府采购网

 投标人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投标人应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真实的资质证明文件,不得弄虚作假。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四、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五、投标人不得与他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七、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八、投标人参加招投标,要按照法定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九、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违反其中条款之一者,其中标无效,并按规定扣除投标保证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1~2年内取消参加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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