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基本程序
作者:成都市政府 发布于:2007-01-26 11:29:00 来源:成都政府采购网
公开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招标人)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计划,提出招标项目的条件,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和方法、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等内容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在发布招标公告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终止招标。
三、发布资格预审通告。审查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向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提供相关资料。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四、明确投标要求。投标人可在投标前要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投标人的投标书必须加盖公章及单位和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密封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密封的书面文件。
五、组织评标,拟订评标、定标纪律。成立评标委员会应聘请包括政府采购主管单位代表及专家、有关法律和技术人员等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六、组织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进行。招标人应当众宣布评标定标方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检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有效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公布标底并记录存档。
七、定标。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定标、决标,确定中标人并现场公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应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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