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政府采购信息网

驻马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公务印刷定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驻马店市采购办 发布于:2007-02-06 14:13:00 来源:驻马店政府采购

驻政采购字[2005]6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办公用纸、公务印刷定点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统一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定点企业。
第三条  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确定一次。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进入市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中直、省直驻驻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和定点企业。
第五条  单批采购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办公用纸、公务印刷定点服务业务,适用于本办法。单批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办公用纸、公务印刷定点服务业务,仍按现行办法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采购单位可在确定的定点企业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
三、程序及付款
第七条  采购单位采购前,填报《驻马店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及批复表》(以下简称《计划批复表》),报送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落实资金并签署意见后,报市采购办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依据市采购办批复的《计划批复表》,自主选择定点企业并签订合同。各定点企业依据《计划批复表》、定点合同,按中标的价格优惠幅度、服务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服务。定点企业服务完毕,须在每一项业务单据后详细说明所发生的一切消耗材料、应收费用等。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向市采购办提交有关单证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第八条  采购单位持《计划批复表》、正式发票、验收报告和定点合同报市采购办审核,然后到国库支付中心办理付款。国库支付中心按经市采购办审核盖章后的定点合同、《计划批复表》、验收报告、正式发票付款。
 第九条  确属定点企业无法承接的服务项目,必须经市采购办批准后,方可选择定点企业之外的企业。
四、定点合同
第十条  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定点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定点服务合同。定点合同文本是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由市采购办统一制定。定点合同文本一式四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国库支付中心和市采购办留存。采购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同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五、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定点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采购单位委托服务业务,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遵守各项财经纪律,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
(四)把好服务质量关,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予以解决。
(五)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接受市采购办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在定点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企业,按照定点企业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定点企业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市采购办投诉或举报。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定点服务业务的管理,控制经费支出;
(三)不得要求定点单位虚开发票;
(四)不得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定点企业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六、信息反馈及价格调整
第十五条 各服务定点企业必须于每月五号前,将上月与采购单位发生的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市采购办。对不按规定报送的,市采购办视其具体情况在驻马店政府采购网或以其他形式予以通报,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定点企业的中标价为采购价格的上限,采购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就价格、服务等问题与定点企业进一步协商,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和服务。
在定点服务有效期内,如遇价格大幅波动,市采购办将在驻马店政府采购网上统一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请采购单位注意查询。
七、监督及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市采购办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对服务定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检查定点企业服务发票、记录等;
(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听取采购单位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意见;
(五)监督采购单位定点服务业务是否通过定点企业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开定点企业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开采购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定点企业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对每次检查情况,市采购办在驻马店政府采购网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定点服务有效期末,市采购办对定点企业有效期内的服务情况进行评比,评比结果予以公布。评比内容包括价格、服务质量、业务量、采购单位的反馈意见、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等。
八、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在驻马店政府采购网上通报,列入不良记录;第三次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定点企业资格,在1至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的价格进行优惠;
(三)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在1至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为采购单位虚开发票;
(三)拒绝接受市采购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定点企业未按规定向市采购办报送第十五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予以警告;警告超过两次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驻马店政府采购网上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选择定点企业以外的企业获取服务的,一经调查属实,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罚,同时拒绝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二)要求定点企业虚开发票的。
九、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