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7-02-08 11:28:00 来源:首都之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发挥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带动高技术产业高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重点支持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节能与环保、文化创意等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领域的技术、产品或服务。
一、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
(一)企业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北京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3、企业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上年度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上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二)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适合公共财政支出方向及政府采购需求;
2、产品拥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权(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
(2)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而形成的知识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拥有核心技术并已形成自主品牌的产品。
3、产品成熟并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性能稳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20%以上,或上两年度的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2)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并可以实施政府首购的新产品,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产品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并能提供证明创新水平的相关材料。对于特殊行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
5、列入国家或北京市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或北京市科技奖励的产品、经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产品,将优先认定为自主创新产品。
二、审核及认定
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共同组成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申报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小组在对申报产品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产品将以认定工作小组的名义统一向社会公示三周,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产品将核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一)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三年,技术周期较长的自主创新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五年。
(二)凡已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复核一次。对审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名称和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小组负责解释。
2、本办法首先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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