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淮南市政府 发布于:2007-03-02 09:43:00 来源:淮南市政府采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淮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 “网上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网上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委托的询价采购任务后,落实采购人采购需求、通过互联网发布询价采购信息、供应商网上报价、询价小组网上开标、采购人网上定标、网上公布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等网上询价采购全过程的总称。
网上询价采购的范围: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网上询价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网上询价采购事宜。
第五条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负责办理与采购代理机构的网上询价采购项目委托手续,填报详细的采购需求并对其内容负责,并按照询价采购合同确定的付款要求支付货款。
第六条
淮南市财政局负责网上询价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网上询价采购供应商的管理
第七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有互联网上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网上询价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第八条
“网上询价采购”的供应商不受名额限制,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申请加入。
第九条 申请加入市政府网上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如下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由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代理商、经销商资格证明;
4、按国家规定应取得的资格证明文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产品生产制造商的授权文件(特约经销商证书),以及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
5、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近两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和合同履行能力证明;
6、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淮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采购合同》。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供应商都有申请参加或随时退出“网上询价采购”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入网供应商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网上询价采购信息,对属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有自由选择参与报价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入网供应商有按所报价格签订并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对供应商在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公开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登记入网,并受理供应商就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第十五条 协助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调查。
第五章 “网上询价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人填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汇总并移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产品型号等要素,组织在网上向所有符合本采购项目资质,且已入选为网上询价采购的供应商发布询价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的报价。
第十八条 供应商登陆指定网站按询价采购公告要求的技术需求和截止时间填写、提交报价。
第十九条
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如发现报价存在实质性错误,可以直接将撤销报价。撤销报价后,不得再次报价。
至规定的截止时间(截止时间以淮南政府采购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准),网站将自动停止接收报价,并自动将已接收的报价资料按规定程序处理、排序。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安排,由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工作,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成交结果,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成交供应商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由采购人现场监督验收后签署“淮南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报送给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及要求付款的通知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支付货款;对属于县区联合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所属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付款。
第六章 “网上询价采购”定标原则、方法
第二十四条
“网上询价采购”按最低报价法定标,即同一采购包编号内合计报价最低。如果出现相同的最低报价时,以送货期在先者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送货期相同时,以报价时间在先者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在网上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而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网上询价采购”的开标及评标过程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该项“网上询价采购”无效:
(一)采购项目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三家;
(二)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报价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成交供应商在两日内不能与采购人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将本次网上询价采购活动中排序在第二位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对网上询价采购活动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询问或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对答疑澄清结果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及时做出合理答复的,供应商可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诉,市财政局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如供应商异议成立,由市财政局宣布原结果无效,并重新进行网上询价采购。
第八章 “网上询价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入网供应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对履约情况不好的,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取消其网上政府采购资质。
第三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及非采购代理机构原因造成的网络中断、信息丢失或其它缺陷,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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