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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合同见证办法

作者:亳州市政府采购中 发布于:2007-03-02 13:33:00 来源:亳州市政府采购

  为了有效地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顺利执行,协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双方(用户单位及供应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作为见证方,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竭力做到以下协调处理工作:
  (一)合同履约协调处理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协调处理。
  (二)合同履约协调处理的依据:以合同(包括招标书、投标书、承诺书、补充协议及有关附件和双方的文字信函)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为依据。
  (三)合同履约协调处理办法。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所确定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导致纠纷,采购中心对违约方不予支持。
  2、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超出合同条款范围、不增加合同金额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中心表示认可。
  3、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提出超出合同的内容,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必须经出资方认可,否则采购中心不予认可。
  4、一方或双方不能按照合同条款履约,当事人可向采购中心说明情况,采购中心将进行调解处理;若调解处理无效,当事人任一方也可向合同仲裁部门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需采购中心参加的,采购中心将以证人身份参加。
  5、如供应商不能按合同履约,采购中心将根据合同约定全部或同时取消该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补偿给用户单位,或同时取消该供应商一定时期内参与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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