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作者:安徽省政府 发布于:2007-03-02 14:05:00 来源:安徽招标中心
建管[2003]2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即投标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可委托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实行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省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四)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和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的建设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 下列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依法实行监理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了招标工作组,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是否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人应通过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ct.org.cn)及其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实行邀请招标工程的,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5个以上有能力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成立招标工作组或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定标办法;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进行答疑;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与中标人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及开竣工日期;
(二)委托监理的范围和要求;
(三)监理费计价、支付及结算方式;
(四)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五)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六)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七)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八)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
(九)投标须知;
(十)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送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必须持有有效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外省(市)投标人来本省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应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资格审查,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标资格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企业简历、财务状况;
(四)投标人检测设备一览表;
(五)近年来的主要工程监理业绩。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综合说明;
(二)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
(三)监理人员一览表(其中应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监理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监理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的协议;
(六)近三年来的监理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七)监理费报价。
第十九条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监理费的1%。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视工程大小而定,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有关专家应在开标前从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家名册中随机确定。
第二十三条 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价格低于国家、省规定标准下限的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定。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改证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计分的方法,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人员素质、监理手段、监理业绩、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比较和评分,排列名次。以量化方式进行评标的,需要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以监理取费标准或监理费报价作为定标的主要标准和依据。
评标办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否则将导致定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由评标委员会人员各自独立地进行。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顺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和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四)开标现场记录和投标人签到名单;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同时向未中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并可予以罚款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建管[2001]86号文件同时停止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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