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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顺义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02 14:21:00 来源:顺义区政府采购

顺财〔2007〕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顺义区分散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及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顺义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额在限额标准以上且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度公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准。 
    第四条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除公开招标外,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区财政局批准,由区财政局下达采购项目实施的批复函。分散采购各种方式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人不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除区政府采购中心外,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批准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和预算标准进行采购。变更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标准的,须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信息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beijing.gov.cn)和“顺义区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aigou.bjshy.gov.cn)上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 医疗设备、器械的采购,单件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单台设备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招标采购单位要制作正式的招标文件,并装订成册。招标文件在技术部分中,禁止指定品牌,禁止采用以特定产品的技术指标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等方式间接指定品牌。所制作的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必须请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可行性技术论证后方可发出。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一次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为法定招标范围,必须委托有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标招标代理业务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条 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5]561号)的规定,在本区采购对社会影响较大且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引入公证机制。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制作的招标文件,不能出现使供应商报出两个方案的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也不能提供两个投标方案让招标人选择。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备案,并在供应商和专家抽取及确定之后将抽取及确定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直接或委派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十三条 分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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