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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跟踪反馈制度( 试 行 )

作者:东城区政府 发布于:2007-03-02 15:01:00 来源:东城区政府采购

东财采购[2004]1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保证供应商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东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当事人(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跟踪反馈制度,是指对东城区政府采购当事人接受、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所实施的一种监督方式。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跟踪反馈的内容: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签订合同情况;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履约情况;
    三、采购人执行集中采购项目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情况;
    五、中标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
    六、中标供应商经营情况;
    七、区政府采购办公室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项目跟踪反馈的方式及程序:
    一、区政府采购中心向预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定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送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采购活动结束(指完整提供货物和服务后),采购人应根据供应商供货情况,填制质量验收单(见附件1:《东城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送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四、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和检查职责。对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履约过程中,区政府采购中心应配合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对采购人、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制调查表(见附件2:《东城区政府采购(集中)项目情况调查表》),作为采购人、中标供应商的履约记录。
    五、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定期向采购人发放政府采购项目调查函,收集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对供应商的反馈意见。
    六、区政府采购办公室适时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见面会、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供需双方拓展沟通渠道。
    第六条
  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全面跟踪、考察后,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制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综合评价报告》,对于采购人的评价结果将适时进行通报,对于供应商的评价结果将纳入东城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体系。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东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4年6月7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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