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工作行为规范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政府 发布于:2007-03-06 15:26:00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政府
为严格政府采购工作纪律,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行为,依据《北京市财政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现将我区政府采购工作行为规范规定如下:
一、政府采购工作“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采购方式;
二不准将政府采购中涉及的保密资料透露给采购当事人;
三不准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四不准干预正常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活动;
五不准接受供应商宴请或消费性邀请;
六不准接受供应商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七不准擅自参加供应商邀请的各种庆典、参观、考察;
八不准利用职权让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九不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进行打击报复;
十不准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交易行为。
二、政府采购工作“八坚持”
一坚持依法采购 二坚持廉洁奉公
三坚持爱岗敬业 四坚持效率优先
五坚持团结互助 六坚持不断创新
七坚持不断学习 八坚持与时俱进
三、政府采购工作“一回避”
采购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亲属应回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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