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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财政 发布于:2007-03-06 15:33:00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政府

海财采购[2005]9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海淀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已列入海淀区政府采购品目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计划的编制及执行
    (一)计划内项目:列入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项目单位要按照海淀区政府采购品目的限额标准,结合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支付方式和采购方式,将集中采购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功能需求,在20个工作日内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经确认后,向项目单位下达《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执行通知书,附件一)。
    (二)计划外项目:项目单位填报《海淀区政府采购审批表》(附件二),附设计方案及功能需求报财政部门,经确定项目资金及支付方式后,超出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执行通知书,项目单位按项目执行通知书批复的支付方式和采购方式实施招投标工作;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依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实施采购。
    (三)采购资金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含计划内、外项目),项目单位按项目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招标活动结束后,项目单位应持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到区建委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采购资金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重大设备除外)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四)采购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含计划内、外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项目单位按照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在区建委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完成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  项目单位负责落实和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事项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已将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列入国家或市、区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三)已落实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资金;
    (四)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标底。

    第六条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资料的完整、有效性审核后,按照合同付款约定或项目单位资金支付申请,依据《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向项目单位或中标单位拨付资金。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料的备案。
    (一)项目单位需在公开招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评审专家名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项目单位书面确认函等复印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项目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贰份)及《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负责制定本区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制度;
    (二)负责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进行审核、批复;
    (三)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结算;
    (四)负责依法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  区建委是海淀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指导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工作。
    (一)负责提供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并审核招标、澄清、中标信息的合规性;
    (二)负责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及准入; 

    第十条  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由区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
招投标代理机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一)对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没有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的;
    (二)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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