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财政 发布于:2007-03-06 15:34:00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政府
海财采购[2004]2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第66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按本办法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商业秘密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海淀区政府采购品目;
(三)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审查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定点供应商名录;
(四)集中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投诉处理决定及发布的违规通报等事项;
(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上述信息的变更除第(四)项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外,其他采购信息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发布。
第七条 集中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编号、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六)招标项目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七)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中标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招标文件编号、项目编号及定标日期;
(四)招标项目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九条 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招标文件编号、项目编号;
(四)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条 违规通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通报单位名称;
(二)被通报单位主要违规事实;
(三)处理单位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日期;
(三) 投诉的原因,投诉供应商名称;
(四) 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五) 投诉处理单位的名称。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所属的海淀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是本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海淀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信息的提供者,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保证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在各媒体发布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信息的内容、时间必须保持一致。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定发布媒体是指:《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政府采购网”和“海淀区政府采购网”。
第十六条 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发布的信息公告内容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的信息文本公告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七条 下列信息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政府采购网”和“海淀区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
1、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方面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品目、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
2、属于采购代理机构方面的:公开招标信息、公开招标更正信息、公开招标中标信息、成交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九条 指定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报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信息的,由信息负责人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直接向信息指定媒体提供。传真件必须加盖信息提供者单位的公章,当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内容不一致时,以传真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前,将信息提供给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信息变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发布,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信息提供给信息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在指定媒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七)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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