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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尤溪县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06 16:16:00 来源:尤溪县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尤溪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适用本暂行规定。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招标是经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或具有招标资格的采购机构;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标人是指按本暂行规定的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的中标供应商;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 
第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应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通告。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⑵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⑷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⑸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⑹开标地点和时间; 
⑺县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投标邀请函; 
⑵投标人须知; 
⑶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⑷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⑸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⑹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⑺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⑻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⑼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⑽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⑾县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前款第⑺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 
㈠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的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㈡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七条     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县政府采购办备案。县政府采购办收到招标文件后 7 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县政府采购办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县政府采购办确认的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县政府采购办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⑴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⑵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县政府采购办备案。 
⑶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⑴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⑵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⑶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⑸中标人的情况应报县政府采购办备案。 
⑹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⑼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天内,向县政府采购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招标通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 、开标日期和地点; 
3 、投标人签到名单; 
4 、唱标价记录; 
5 、投标报价; 
6 、评标方法; 
7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 、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⑽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内容一经确定,招标人就将合同草稿报县政府采购办备案。县政府采购办收到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签定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⑾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县政府采购办可随时抽查。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政府采购办依据《尤溪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0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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