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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选暂行办法

作者: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06 16:38:00 来源:厦门市政府

厦财购(2003)0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的公正性,建立规范的评审专家抽选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及我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用以下采购方式的,其项目评审专家的抽选适用本办法: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
  (五)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评审专家的抽选工作由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评审专家的抽选采用以下方式:
  (一)一般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指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管理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产生;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等根据有关规定以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项目,经市采购办等有关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抽选邀请时间:
  (一)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人选,本地专家应于开标前二个小时内、外地专家一般应于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抽选邀请产生;
  (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人选应依法及时抽选邀请产生。
  第六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时,评审专家抽取邀请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有关规定、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数量。
  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根据行业或专业分类随机抽取出专家人选,专家抽取人数为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数量的两倍以上。
  (三)按抽取顺序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邀请所需足额评审专家。顺序在前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由顺序在后的评审专家依次递补。已邀请满额的,其后的专家人选作为项目备选评审专家。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监督部门、人员共同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选登记表》存档备查。
  第七条  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市采购办提交选择性邀请专家的书面材料,内容应包括项目说明、不能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理由、所需评审专家人数、选择条件及范围等。
  (二)经市采购办审核同意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按1:1.5比例选择性确定评审专家人选。
  (三)按顺序从选定的专家人选中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邀请所需足额评审专家。顺序在前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由顺序在后的评审专家依次递补。已邀请满额的,其后的专家人选作为项目备选评审专家。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监督部门、人员共同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选登记表》存档备查。
  第八条  抽选评审专家时,采购人代表应当到场。因故不能到场的,需委托其他人员参加。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督职责的单位、人员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对专家抽选邀请活动进行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视情对重大或特殊项目的评审专家抽选邀请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条  评审专家抽选邀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采购项目、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被确定为最终评审专家;
  (二)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不得为同一单位。因项目情况特殊,经市采购办等有关监督部门批准,方可同时邀请同一单位两名专家人员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三)参与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因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专家数量在抽选时不足以满足实际所需专家人数,不足部分由采购人代表或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外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市采购办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抽选。推荐人选应填写《政府采购专家登记表》,并补充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第十二条  因项目情况特殊、复杂,本地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人数不足、缺乏评审能力或不适宜参加评审的,经市采购办同意,可邀请外地专家学者参与评审。有关评审费用(含差旅费、食宿费、劳务费等)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一经抽选确定,应当依法严格保密。因泄密而影响评审工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反规定向被邀请的专家透露其即将要参与评审项目的保密信息。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补邀请或补抽、重新抽选:
  (一)经核实,已被邀请的评审专家与采购项目、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二)已被邀请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活动的;
  (三)评审专家名单泄密的;
  (四)需重新进行评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抽选活动的。
  第十五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向市采购办送交评估报告等采购文件的同时,一并报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选登记表》等有关抽选活动材料。
  第十六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专家抽选活动的,由市采购办等有关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选活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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