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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06 16:39:00 来源:厦门市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采购单位自筹的资金。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用按规定不纳入财政预算外统筹管理的、其他收入安排的采购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应按合同从金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采购单位负担的拼盘项目自筹资金部分,也应及时足额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采购合同按规定由各单位与供应商签订。 
    第六条    政府采购办根据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的验收报告或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审核后,开具《政府采购付款凭证》,由“专户”会计按合同约定分期或一次性支付采购资金。 
    第七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支付政府采购支出资金后,由各业务处按财政与单位各自负担采购资金的比例开具《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专户”会计据此进行帐务处理。 
    在采购过程中节余的资金,“专户”会计按照预算资金和拼盘项目自筹资金中各自负担的比例,将节余的资金分别退还金库和采购单位。 
    第八条    涉及政府采购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列支。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领导批件预拨政府采购周转金 
    1、财政总预算会计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办 
    贷:国库存款 
    2、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会计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周转金 

    第十条    财政局业务处根据采购合同所确定金额开出拨款通知单通知总会计拨款 
    1、财政总预算会计凭拨款单回单联 
    借:一般预算支出──××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支出 
    贷:国库存款 
    2、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凭拨款单四联 
    借: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单位 
    各项基(资)金附加支出──××基金 
    贷:财政专户存款 
    3、专户会计凭拨款单收款通知联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政府采购资金收入(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支出“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第十一条    采购办发出《政府采购收款通知书》通知行政、事业单位按采购合同金额将自筹配套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时 
    1、专户会计凭银行收款通知联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自筹款―××单位 
    2、行政单位会计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3、事业单位会计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第十二条    专户根据《政府采购付款凭证》,分期或一次性支付某中标供货单位采购资金时 
    借:暂付款―××供货单位 
    贷:其他财政存款 
    第十三条    专户根据《政府采购付款凭证》,支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费用时 
    借:暂付款―××代理机构 
    贷:其他财政存款 
    第十四条    采购商品到货,专户会计凭《政府采购付款凭证》付清采购款差额时 
    借:暂付款―××供货单位 
    贷:其他财政存款 

    第十五条    每批采购商品验收结算后,已支付的采购款及费用,财政预算负担部分由财政各业务处分预算科目开出《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单位负担部分由政府采购办开出《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转给各主管部门,各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列报支出,年终报送决算时,与其他财政拨款一并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1、行政主管部门 
    ①财政拨入专款部分 
    借:经费支出(本级单位的采购支出数) 
        拨出经费(所属单位的采购支出数) 
    贷:拨入经费――预算内收入 
                ――预算外收入 
        (主管部门汇总的采购支出数) 
    ②自筹配套资金部分 
    借:经费支出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③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将固定资产入帐 
    借:固定资产──××设备 
    贷:固定基金 
    2、事业主管部门 
    ①财政补助部分 
    借:事业支出(本级单位的采购支出数) 
        拨出经费(所属单位的采购支出数) 
    贷:财政补助收入(主管部门汇总的采购支出数) 
    ②自筹配套资金部分 
    借:事业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③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将固定资产入帐 
    借:固定资产―××设备 
    贷:固定基金 
    3、行政基层单位 
    ①财政拨款部分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预算内收入 
                ――预算外收入 
    ②自筹配套资金部分 
    借:经费支出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③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将固定资产入帐 
    借:固定资产―××设备 
    贷:固定基金 
    4、事业基层单位 
    ①财政补助部分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②自筹配套资金部分 
    借:事业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③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将固定资产入帐 
    借:固定资产―××设备 
    贷:固定基金 

    第十六条    专户会计根据财政各业务处和政府采购办开出的《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将已付的采购款及费用冲帐 
    1、将财政拨款部分转列支出(分预算明细科目,分行政事业单位) 
    借:政府采购资金支出―××支出―××单位 
    贷:暂付款―××供货单位 
                ××代理机构 
    2、将各采购单位上缴的自筹配套资金冲帐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自筹款―××单位 
    贷:暂付款―××供货单位 
                ××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专户会计根据政府采购办开出的《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将采购单位自筹配套资金余款退还采购单位 
    1、专户会计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自筹款―××单位 
    贷:其他财政存款 
    2、行政单位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3、事业单位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第十八条    每批采购商品验收结算后,专户会计应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分预算科目、分业务处核对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情况,并根据财政各业务处开出的《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将本批政府采购资金余款转回国库,财政各业务处也相应冲帐。 
    1、专户会计缴回余款(分预算科目)时 
    借:政府采购资金收入 
    贷:其他财政存款 
    2、财政总预算会计 
    借:国库存款 
    贷:一般预算支出―××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支出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单位 
    各项基(资)金附加支出──××基金 

    第十九条    年终,由于采购商品未到货,采购单位不能将政府采购资金转列支出,财政各业务处应将已拨存专户的政府采购资金分预算科目、分行政事业单位转给各采购单位,年终报送决算时,各采购单位应与其他财政拨款一并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但实际支出数不体现。 
    1、行政主管部门会计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拨入经费――预算内收入 
                ――预算外收入 
    2、事业主管部门会计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 
    下一年度,待采购商品到货经验收后再转列支出。 
    1、行政单位会计 
    借:经费支出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事业单位会计 
    借:事业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第二十条     年终,专户会计将政府采购周转金转回国库 
    1、专户会计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周转金 
    贷:其他财政存款 
    2、财政总预算会计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办 

    第二十一条     年终,专户会计应与政府采购办、财政各业务处分预算科目核对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情况,财政各业务处应与各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年终,专户会计将政府采购资金收入、政府采购资金支出结转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科目。 
    借:政府采购资金收入 
    贷:政府采购资金结余 
    借:政府采购资金结余 
    贷:政府采购资金支出 

                             第三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而未纳入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将不予拨款。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标手续和支付采购价款的,将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机关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帐务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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