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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平潭县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06 17:07:00 来源:平潭县政府

第一章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平潭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党群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细则。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政府性贷款或捐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的需要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
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细则: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采购的;
    (四)我县驻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省、市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  政性资金的使用。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及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委员会由政府办、财政局、经济局、财办、计划局、外经局、审计局、监察局、接待办、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领导兼任,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领导兼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抽调。政府采购委员会及办公室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
   (二)管理和监仔政府采购活动;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
   (五)确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国承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六)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七条    为了使日常工作能得以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平潭县政府采购中心”,该机构系挂靠财政局直属的事业性质单位,具体负责全县政府来购活动日常工作,承担采购代理和其他采购管理任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各单位上报的申购情况表进行打分类统计、核定把关,避免重复购置、铺张浪费; 
   (二)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组织政府采购招投标事宜;
   (四)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负责直接泉购项目费用的结算;
   (五)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六)办理财政局或政府采购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三章   政府采购适用范国
    第八条      政府采购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医疗、广播电视等大宗通用设施、设备购置以及办公楼修缮、会议服务等,具体范围:
   (一)购置价值在500元上的物品,或单价不高但批量较大的总价值超过2000元的商品,如小汽车、摩托车、计算机、复印机、电视机、摄像机、办公家俱、空调制冷设备、通讯设备等;
   (二)办公楼、办公室装修、修缮金额达5000元(含5000元)以上;
   (三)建材物资; 
    (四)各种大型活动、会议的服务。
   (五)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六)与机关局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的定点维修、加油采购;
   (七)与教育局做好关于教育系统薄籍、课外图书、电脑、多媒体、课桌椅、校服、大宗印刷品等教学设施的政府统一采购工作;
   (八)配合卫生局做好关于卫生系统药品、医疗器械  等政府采购;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项问。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
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
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既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系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几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采购中心)直接向供应商购买或指定采购地点购买的采购方式。
根据采购金额的标的达到限额标准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采取不同的政府采购方式,经政府采购委员会或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通过规范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条   采购总额在10万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及有关人贝参加,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采购总额在1万~10万标准内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召集审计、监察、财政局及有关人员参加,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或询价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总额在500元~ l万标准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经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直接向供应商购置或定点购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采购,或供应商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项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机关政策目标的;
(六)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中心(称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县广播电视广告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标的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5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  经过审核具有供应商资格的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20日内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破坏。招标人应当众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评价由评标委负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采购委员会全部或部分成员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  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将书面合同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采购单位根据财政局年度预算内、外资金的安排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编报填写“平源县政府采购申购表”,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送政府采购中心核对、把关,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本表一式三份,经审批后一份做为本单位存栏。一份交给政府采购中心,一份报财政局各对口业务科作为拨款通知的依据,办理拨款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用款单位(系购单位)按照已审批的“ 用款报告”或“采购申购表”,到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把所采购款项从金库或财政专户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即“平潭县政府采购中心”帐户,资金属单位自筹部分的, 必须在采购开始前,把资金转到采购中心帐户。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各单位上报已审批的申购表,进行统一归类汇总,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根据标准大小档次,报政府采购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进行统一系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中心按采购合同、验收证明,结算办理货款支付手续,节省下来的资金,退回各采购单位或继续用于安排购置。
第二十五条  各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申购表验收结算书和调拨单做为入帐依据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政府采购,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慝或谎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政府采购之名搞部门封锁,未经审批擅自采购,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以采购金额的30%罚款上交金库,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和党政纪处理。不执行本细则规定的,财政局停拨相应的业务经费。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中心应定期通报政府采购的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采购中心,招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中标单位收取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在采购结算行为中采取欺骗、仿造证据或中标人相互串通等不正当手法,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暂时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工程和服务也要按照政府采购的
原则的要求进行采购,接受采购管理机关监管。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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