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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平潭县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06 17:09:00 来源:平潭县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我县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1999牟9月2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方法》, 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发(2000)5号《关于2000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和福州市榕政综(2000)l号《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党群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的需要成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
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委员会由政府办、财政局、经济局、财办、计划局、外经周、审计局、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任由县政府领导兼任。    
    第六条  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系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为了日常工作能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平潭县政府采购中心”,该机构系挂靠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来购行为统一实施,承担采购代理和其他采购管理任务。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系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采购管理
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我县采购机关为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系购,是指政府呆购中心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采购中心)直接向供应商购买或指定采购地点购买的采购方式。  
    根据采购金额的标的达到限额标准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采取不同的政府采购方式,经政府采购委员会或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通过规范的程序进行采
购。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中心(称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5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经过审核具有供应商资格的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20日内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没有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来遭破坏。招标人应当众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评价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采购委员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投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将书面合同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发现未按办法规定擅自进行采购,按违反对经纪律论处,以采购金额的30%  罚款上交金库,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和党政纪处理。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局停拨相应的业务经费。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中心应定期通报政府采购的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办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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