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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南平市市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南平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06 17:13:00 来源:南平市政府

市直各单位: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成本,方便采购人的零星需求,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中部分通用项目推行协议定点方式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协议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或商品的品牌和型号的一种采购形式。
二、协议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采购人需求频繁、数量较小、金额不大,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项目,或有一定的技术指标要求的采购项目。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实行限额管理,其限额在具体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通知中予以确定。
三、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四、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确定后,下达采购计划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对部门要求本系统采购项目实行协议定点采购的,可由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计划,经审查后由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属于市财政局下达计划给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协议;属于部门委托采购机构招标的,由部门与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协议。
六、协议供货价格为最高限价的,采购人提出采购计划后必须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二天,进行再次竞价。再次竞价的报价必须低于该款协议价一定幅度(具体幅度在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通知中予以确定),按价格最低者中标。报价相等的,定点供应商优先中标。其他中标的供应商必须承诺和履行原定点供应商所承诺的商品为原厂出产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的有关条件。
    七、协议供货价格为定价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提出调价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协议定点的品牌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经市财政局同意,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供应商谈判后签订补充协议。市财政局应及时将中标产品价格调整或替代情况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限额内的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直接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或主管部门(部门委托部分)提出采购需求,确定中标供货商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办理结算手续;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其采购计划应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市政府采购中心或主管部门(部门委托部分)应于每个季度终了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统计情况报送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十一、市财政局对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管部门(部门委托部分)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协议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如未能履行协议的,各采购单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诉。
十二、本办法自发出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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