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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讨论稿)

作者:珠海市政府采购中 发布于:2007-03-14 15:05:00 来源:珠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及时、合法、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维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珠海市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起质疑,中心受理、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质疑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的质疑。供应商对中标或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和成交结果公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四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五条 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可参照附件所示的质疑书范本)。质疑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事项以及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事实依据或证明材料、质疑请求、质疑人或代理人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关系以及质疑人或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质疑的时间等,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质疑人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而且 被质疑人只能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二) 质疑书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 质疑材料有基本的理由或能提供详实证明材料;
  (四) 在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向中心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八条 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心有权要求质疑人作出补充或修改。对符合条件的质疑,中心正式签收。
  第九条 中心处理质疑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条 对中心进行调查的质疑事项,质疑人、被质疑人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中心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质疑人拒绝配合中心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十二条 中心应当在正式签收到质疑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质疑人对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十四条 在供应商质疑受理调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中心、质疑人、被质疑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有关签收手续。
  第十五条 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供应商信用度评价记录,并在中心政府采购网站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进一步的行政处罚:
  (一)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二) 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三) 中心对质疑书查实,且合理答复后,质疑人仍无理取闹,给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其他恶意质疑情形。
  第十六条 质疑人、被质疑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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