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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审批办法

作者:南宁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14 16:52:00 来源:南宁政府采购网

南财采管〔2006〕2号 
        
  第一条 为了明确政府采购业务审批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国有独资公司总称为采购人
  采购人应按照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计划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严格按照财政局批复的计划内容执行。对不按规定编制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项目采购,财政局不安排项目资金。
  财政局对政府采购管理按照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 “三不变”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业务审批分为两种方式。
  (一)对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
  采购人自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经审核后予以备案;采购人凭已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直接进行采购。
  (二)对经批准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
  经批准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未随部门预算批复、市政府批准的各类专项计划、调整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调整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之中的任何一项)、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上述政府采购项目,财政局分别按以下程序审批。
  1.工程类项目(指工程施工部分)审批程序。
  采购人应填写南宁市政府采购工程申请表(以下简称工程采购申请表 格式见附件一)一式五份送财政局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审批;业务科室审批资金来源、编写政府采购编号后,将审批同意的一式五份工程采购申请表送采购办;采购办在工程采购申请表上审批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续编政府采购编号后,留存1份,分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和业务科室各1份, 退2份采购人;采购人留存1份,持1份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评审中心在审核工程项目上限控制价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已超出业务科室审批同意的预算价时,应在向社会公布该项目上限控制价前出具书面意见(格式见附件十一)提请原审批的业务科室重新审核,业务科室应及时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评审中心和采购办。
  2.货物、服务项目和工程中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的审批程序。
  采购人应填写南宁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 格式见附件二)一式五份送业务科室审批;业务科室审批资金来源、编写政府采购编号后一式五份送采购办,若采购人是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业务科室应通知采购人在财政国库支付网上申报用款计划,若采购项目的资金属于拼盘资金的,还要同时通知采购人将自筹资金及时缴存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办在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上审批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续编政府采购编号后,留存1份,其余4份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支付中心确认项目全部采购资金到位后,留存1份,其余3份送业务科室;业务科室留存1份,退2份采购人;采购人留存1份,持1份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在上述两种方式中,因采购人需要筹措资金而采用分期付款支付(不包括财政按工程施工进度拨付款项)的,采购资金的划拨由采购人与业务科室协商,并将协商意见以书面形式分送支付中心、采购办各一份。
  财政局承办政府采购相关审批工作的业务科室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审批工作。
  第四条 财政局已审批同意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采购人在30日内未依法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或与采购中心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后15日内未提供采购项目详细需求的,财政局将取消该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经业务科室批准由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自行决定委托采购时间的项目除外);以及采购项目在实施政府采购中调整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之中任何一项的,采购人都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向财政局申请项目的政府采购。
  第五条 采购人应凭经采购办备案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或经财政局审批同意的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工程采购申请表和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的统称),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
  货物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中除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还有其他资金的,采购人还须向采购中心提供已将自筹资金转入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有关凭证,否则,采购中心不受理委托。缴存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是政府采购备案必须材料。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必须报采购办审批。
  第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属货物、服务及工程中的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项目,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一式三份报采购办备案。
  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采购人应将合同草案送评审中心审核,评审中心根据经采购办备案的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给采购人;采购人应当根据评审中心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并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一式三份送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在合同上加盖评审中心审核专用章后送采购办;采购办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加盖南宁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备案。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及与工程相关的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同时分送业务科室和评审中心。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拨付和采购人自行支付两种方式。
  (一)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支付管理程序
  1.政府采购支付申请审核。
  (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相关大宗材料、设备款申请审核。
  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财政局申请工程大宗材料设备款支付时应当提交业务科室规定的申请材料。业务科室根据采购办备案的合同审核采购人提交的材料并签署审核支付意见后送支付中心,支付中心据此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
  (2)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审核。
  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申请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时应当向采购办提交以下材料:《南宁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履约验收证明和资金支付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三);属分期付款项目的采购资金支付,须同时提供分期付款支付书面材料;属网上采购、协议采购和分散采购方式的,须同时提供采购合同或发票的复印件1份;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采购办对采购人提交的材料签署审核支付意见后送支付中心,支付中心据此办理资金的支付。
  2.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及账务处理。
  (1)支付中心收到政府采购货物(含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关的大宗材料、设备)、服务项目资金支付通知后,应当将支付申请表与该项目的采购申请表相关内容核对,在已审批的项目预算额度内按实际价款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2)支付中心支付项目款后即开具《南宁市政府采购资金付讫入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或《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一式五份,留存2份,其余3份送业务科室。
  (3)业务科室留存1份用于核销采购人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额度;另2份由业务科室交采购人,作为采购人收到财政拨款入账的凭证;采购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将其中1份交主管部门备查。
  (二)采购资金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的管理程序。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进度款等,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财政局申请款项支付时应当提交业务科室规定的申请材料。业务科室根据政府采购备案合同审核采购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付款要求的,将款项拨付到采购人账户,采购人直接向供货商支付。
  第八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内资金的,留在国库,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属于预算外资金和采购人自筹资金的,按比例原渠道划还。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并在年底前已获得财政资金额度或已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办理好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包括经业务科室批准由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自行决定委托采购时间的)的项目,采购人应向财政局提出该项目的财政资金额度结转下年使用申请,并获批准后才能进行采购。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   在落实采购资金后直接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其采购资金支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人,财政局授权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采购人直接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程序规定》(南财采购〔20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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