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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 义 县 县 级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作者:遵义县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14 17:34:00 来源:遵义县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保证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高效、廉洁,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职称,理论知识较丰富者;
    (二)符合政府采购专业目录,并在该专业内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近两年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三条 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报和审批: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者,均可向县政府采购中心自荐,也可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士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推荐,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个人简历;
    2、资格证书;
    3、个人成就(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4、个人身份有效证件。
    (二)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颁发《遵义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聘期两年,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要分类建立评审专家库。每次政府采购活动,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审小组。对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家,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酬。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事前不知情者,在获悉情况后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评审资格,收回聘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一)故意损害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供应商或收受供应商好处的;
    (三)采购活动中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平原则的;
    (五)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
    (六)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评审活动的;
    (七)被核实,不符合第二条条件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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