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县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参与县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进入县级政府采购市场: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纳税记录;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
(五)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六)特殊行业要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及等级证书。
第三条 凡需要进入县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生产销售许可证;
(四)专营或一级代理授权书文件或由部、省级、市级机构批准的经销商资格证明;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遵义县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参与县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遵义县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准入资格的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县级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县级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刊登两天内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三)向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客观、真实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四)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按照县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二)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严格按采购合同全面履约;
(四)履行售后服务;
(五)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并取消其进入县级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对给县级政府采购业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县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或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
(五)与政府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六)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八)向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单位等行贿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拒绝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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