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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义马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15 17:21:00 来源:义马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三门峡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预算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和主要用途是采购资金、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归集和支付。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动作程序
    1、 资金归集。政府采购办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向有关单位下发《义马市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书》,各采购单位和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按照《义马市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书》的要求,于《通知书》下发5日内,将采购资金足额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其中,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划入“专户”,属于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由采购单位向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将资金直接拨入“专户”。对供贷周期较长的项目,经政府采购办同意,可以由采购单位制定资金七拨计划,将采购资金分期分批划入“专户。
    2、直接支付。政府采购办根据供应商提交的《义马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采购单位签定的验收报告、合同和有关附件,经审核后,向供应商直接拨会付采购资金。
    3、资金列支。采购项目验收合格,资金支付完成后,政府采购办出具《义马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书》和采购资金支出明细表,采购单位和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根据《义马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书》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的处理。采购活动结束后,结余的资金,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采购资金全部由财政专项安排的,节约部分全部退还财政;
    2、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用正常公用经费安排的,节约部分退还采购单位;
    3、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用正常公用经费安排,节约部公退还采购单位;
    4、采购资金由财政和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组成,但财政和采购单位事先规定了配套比例,节约资金按各自负担的比例退还财政和采购单位;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超预算资金的处理。采购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导致预计的采购资金增加,按下列原则确定财政和采购单位补足资金的额度,将增加的采购资金补划“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1、采购资金全部由财政专项安排的,超出部分按预算资金申报程序报批;
    2、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用正常公用经费安排的,超出部分由采购单位补足;
    3、采购资金由财政和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组成,财政资金属定额补助的,超出部分由采购单位补足;
    4、采购资金由财政和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组成,但财政资金和采购单位事先规定了配套比例,超出部分按各自负担的比例由财政和采购单位分别补足。
第七条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
    1、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工程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标手续和支付采购价款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及时了解掌握采购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帐务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政府采购办公室及采购单位应自觉接受宴审计和监察部门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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