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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定点接待管理规定

作者:浠水县人民政府采 发布于:2007-03-19 13:53:00 来源:浠水政府采购网站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转变作风,控制和精简会议,规范会议(培训)招待行为,节约会议费和招待费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县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发生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接待活动中所发生的行为和支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会议(培训)定点接待单位(或称“定点供应商”)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的。定点供应商一年一定,优胜劣汰。

第四条  单位凡发生会议、培训等接待行为,都必须在各定点供应商中择优举办。定点供应商必须按投标时承诺的优惠价格结算费用。

第五条  单位举办会议(培训)等接待活动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结帐时,定点供应商凭《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给予优惠,优惠率或优惠额必须在投标承诺的标准以上;报帐时,凭《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和盖有政府采购专章的发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对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单位举办的超过5万元以上的会议(培训)等接待活动,政府采购办应派专人驻会监管,会议费用政府采购办直接支付。其他会议一次性支付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采购单位应将资金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县采购办审核支付。

第七条  定点供应商必须做到:
⑴  文明经营,顾客至上;热情周到,优质服务。为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培训)等接待活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⑵  亮牌经营,接受监督。应将“定点供应商”的
牌匾和“优惠价格一览表”悬挂总服务台或结算处等显著位置,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⑶  资金结算时,应据实出具会议(培训、接待)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等分项开支发票和《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并注明会议(培训)名称、时间、天数和人数等,严格执行统一伙食费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⑷  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拒绝举办接待活动单位的不正当要求。
⑸  自觉接受县政府采购办的工作指导、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并指定专人联系管理本企业政府采购业务。如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

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做到:
⑴  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精打细算,节省开支,反对铺张浪费和奢侈作风,会议(培训)期间不准用公款组织游览和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
⑵  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设有招待所(客室)的,会议(培训、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本单位招待所举办。本单位招待所承办不了的,应在各定点供应商中择优安排,凡擅自到非定点接待单位处举办的会议(培训)等接待活动的费用,不得支付资金和核销凭证,违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⑶  举办会议(培训)等接待活动,必须执行有关部门制订的标准和范围,超越标准和范围的,一律不得核销。
⑷  加强对定点接待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标准、以及结算价格等承诺的监督,发现不履行承诺的,向县采购办举报。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浠水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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