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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机关事业单位书刊资料定点印刷管理规定

作者:浠水县人民政府采 发布于:2007-03-19 13:58:00 来源:浠水政府采购网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书刊、文件资料等印刷品的管理,节省财政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为机关事业单位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刷品的管理。
第三条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印刷定点厂。一年一定,优胜劣汰。
第四条  各单位凭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在定点范围内,择优选点印刷。各定点厂家凭证给予优质服务和价格优惠。
第五条  凡一次批量印刷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要采取询价采购方式,3万元以上的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厂印刷,定点厂享有优先中标的条件。

第六条  定点印刷厂必须做到:
1、热情承揽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印刷任务,做到质量高、保密严、价格低、服务优。收件、送件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2、认真进行印刷品成本核算,按照印刷品计价规定合理计价。在此基础上,根据招标承诺的优惠率,给予优惠折扣。
3、结算印刷费时,应在《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和发票上载明优惠金额或比例。
4、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抬高计价。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5、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如出现违纪行为,接受按规定给予的处罚,直到取消定点资格。

第七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做到:
1、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要尽量减少印刷品数量和次数,合理用纸,精打细算,节省财政开支。
2、建立印刷询价制度。特别是大宗印刷品应在定点范围,采取价比三家的办法,择优印刷。
3、根据节约、高效原则,由于定点厂无力承印的印刷品,经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到定点厂之外印刷。
擅自到非定点单位印刷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
4、印刷单位与定点厂结算时,应采用非现金方式由财务人员办理,但一次性支付资金在1000元以上的预缴政府采购专户,由县政府采购办审核支付。单位财务负责人凭《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和盖有政府采购专章的正式发票审批报销。
5、加强与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对不明事项及时咨询,发现定点厂印刷质次、价高、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及时反映。

第八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浠水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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