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定点维修管理规定
作者:浠水县人民政府采 发布于:2007-03-19 13:59:00 来源:浠水政府采购网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规范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维修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县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务用车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开展工作需要,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使用的各种汽车。
第三条 定点修理厂:定点修理厂是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并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由评标委员会按价格、质量、服务水平等综合因素进行公正而严格的评审确定的。定点修理厂一年一定,优胜劣汰。
第四条 车辆送修办法及程序:单位车辆出现故障需要送修理厂维修时,车辆管理人员应填报“浠水县公务车辆维修审批表”,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经政府采购办聘请的专家检查鉴定后,在定点修理厂中实行询价,由价低质优者承接维修业务。
第五条 修理费用结算办法:修理费用由车辆单位提前预缴到政府采购专户。支付维修费用时,定点厂按招标时的承诺给予优惠折扣,并开具盖有政府采购专章的正式发票,附上“审批表”、材料清单、人工费计算单和其他应支付的详细材料,县政府采购办凭单位车辆管理人员验收报告单和上述凭证及发票审核后将维修费用支付给修理厂。
第六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1、汽车离开浠水城区,因故障不能保证安全行驶,需在外地进厂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更换的旧零部件带回交定点修理厂鉴定),其修理费用凭单位“外出派车单”,随车外出公务人员证明和定点厂出具的更换零部件证明等,经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其发票及所附人工费、材料清单等,在三日内补填报“审批表”送政府采购办核实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销。
2、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汽车,已投保的,按保险公司的处理办法处理,政府采购定点厂不属保险公司定点范围或承修不了的,可由保险公司指定到其他定点修理厂维修。然后,凭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结论和保险公司理赔单报帐。
3、高档和特殊车辆需要维修而定点厂无法维修的作特例处理,车主单位可以申请转厂维修。转厂应先由车主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厂理由及拟转厂名称等,并送定点厂签署意见,经县政府采购办聘请的专家检查验证后方可送修,其费用预缴到政府采购专户。县政府采购办凭“特例批准表、材料清单、人工费计算单和其他结算凭证及单位车辆管理人员验收报告单和正式发票将维修费用支付给修理厂。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违章处理: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定
点修理厂要密切配合,共同遵守和执行以上规定。修理厂要严格履行中标合同的义务,在价格、质量和服务等方面实现承诺,对车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无理要求应予拒绝;各机关事业单位不仅要在定点修理厂维修车辆,而且要认真审核修理厂是否按规定计价收费,如发现违规收费的,可以拒绝支付修理费用。同时,对修理厂的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如发现修理厂收费、质量和服务没有达到要求或弄虚作假,可向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和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定点修理厂资格。
本规定从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浠水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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