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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规定

作者:浠水县人民政府采 发布于:2007-03-19 14:00:00 来源:浠水政府采购网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浠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品的政府采购行为,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效益财政建设和廉政建设,更好地为行政机关工作和事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单件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或批量达到3000元以上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并将采购资金划入“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定点供应商享有优先中标的条件。
第四条  一次性采购金额小、全年累计采购金额大的,采购次数频繁不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的技术含量不高的采购项目等,采购单位凭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制发的《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在浠水城区内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择优自行采购。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五条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每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定点供应商。政府采购办每年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  凭《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购买货物的,定点供应商必须按当时市场价格给予投标时承诺的价格优惠。
第七条  定点供应商必须做到:
一、为浠水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品供应工作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做到质量好、价格低、服务优。
二、资金结算时,应在开具盖有政府采购专章发票的同时,还要将《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有关栏目填列详细、准确、清楚,并加盖有效印章。
三、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抬高物价;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害用户;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送礼品、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并指定专人联系并管理本企业政府采购业务。如出现违纪行为,按规定酌情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
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做到:
一、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精打细算,节省财政开支,反对铺张浪费。
二、在定点范围内,采取“货比三家”的办法,择优选购价廉物美的办公用品。
三、加强与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发现定点供应商质次、价高、服务态度差等问题应及时反映。
第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对采购活动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浠水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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