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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政府采购证管理办法

作者:浠水县人民政府采 发布于:2007-03-19 14:01:00 来源:浠水政府采购网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政府采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县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租赁或获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不便于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浠水县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以下简称《采购证》)由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向县采购办申请领用《采购证》),凭《采购证》到中标定点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
第四条 《采购证》实行专人管理,台帐核算。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采购证》的领用、保管、缴销等管理工作。对领取、使用、缴销等活动要建立台帐(附表式一)进行管理。台帐登记的内容包括:领取、使用和结存份数,以及采购实付金额、优惠金额等。
第五条 《采购证》实行“专人管理、登记领取、据实填写、以旧换新”的管理办法,即单位指定财务人员为《采购证》的管理人员,凭县采购办制发的《采购证领用登记册》向县采购办申请领用,并将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登记台帐,根据台帐记录,向县采购办报送《浠水县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式二)。《采购证》使用完后,凭存根联到县采购办缴销,并领用新的《采购证》。
第六条 《采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政府采购办存”,第二联为“定点供应商存”,第三联“采购单位记帐”。使用时,由采购人员向财务人员领用,持证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定点供应商应按《采购证》的内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将第一联与和第三联与盖有政府采购专章的发票一起退还给持证人,由持证人向单位财务人员缴销,将第三联作为附件一起报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单位财务人员和会计核算中心据此报销。
第七条 定点供应商应指定专人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必须接受县政府采购办的业务培训,熟悉政府采购业务,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和业务办理,包括《采购证》的收集和汇总,填报《浠水县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销售服务情况统计表》(附表三),并于每月6日前报县采购办。
第八条 《采购证》适用于定点范围内的办公用品,会议(培训)接待、车辆加油、书刊资料印刷等货物或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九条  本办法从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浠水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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