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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作者:松滋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19 14:14:00 来源:松滋市政府采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荆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荆政[1999]15号令)、《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松政发[2000]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实现其管理职能各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开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管理办法,组织领导全市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工作,协调、解决实施政府采购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和总预算;
(二)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三)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四)管理政府采购资金;
(五)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六)确定并调整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第八条: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组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的专设机构,直属市财政局领导,并主要履行一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二)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含公务用车及各种专用车辆的购置;
2、办公设备;含成套办公设施如计算机及网络建设、空调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影机、照相机、音响设备、办公家俱等和批量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3、通讯工具:含电话总机、程控交换机、对讲机等;
4、专用设备:含科研仪器、教学仪器、政法专用设备、医疗器械、机械设备、体育设施、广播电视设备等。
(二)服务类:
1、公务用车的燃油供应、维修、保险;
2、一定量的印刷项目;
3、其它服务。
政府采购的具体范围以政府当年公布的采购目录为准。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目录。
第十条:松滋市实行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集中采购的采购人为市采购中心,分散采购的采购人为各采购单位。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政府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 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一)合同价值5万元以上的物质;
(二)合同价值20万元以上的工程;
(三)合同价值5万元以上的服务;
(四)纳入集中采购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
第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达到第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达到第十四条规定标准,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此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此方式进行采购: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的,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当年拟购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事业需要及财务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每年年初向市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批表》(样表附后)。
第十九条:对各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由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计划、监察等有关部门结合国家有关调控政策及资金性质和来源逐一进行初审,剔除不合理的采购项目,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达《松滋市政府采购资金安排通知书》(样表附后)。
第二十条:按照审批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认真填报《松滋市政府采购申报书》(样表附后),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交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生不可预见的政府采购支出,由采购单位临时提出申请,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二条:进行招标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的具体程序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邀请函)、准备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属国家专控商品范围的商品,采购机关应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及车辆上照等有关手续,由采购单位自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集中招标采购,原则上定期进行,个别特殊情况下,在资金到达"采购资金专户"后十日内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招标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对标的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采购中心应将合同副本报到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采购合同成立后,各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对采购合同的监督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合同生效后,发生争议或出现违约的,由当事人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需变更实质性条款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应当于变更前报请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合同执行期间,采购机关应组织验收小组,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按合同条款进行分期或全面验收。
第三十一条:招标后按照合同规定由采购单位直接对供应商付款的,由采购单位在财政部门监督下,办理质量验收等手续后由采购单位自行结算;按照合同规定由采购中心统一支付贷款的,在采购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的条件下,由采购中心统一向供应商付款,并同时办理有关结算手续。采购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新增国有资产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履行保证金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招标时,按招标额(市场一般价计算)的5%-10%交纳投标保证金。其它招标按5000-20000元交纳投标保证金。
货物采购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10%,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20%,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为5000-50000元。

 第四章 采购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同级财政和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采购机关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它收入;
(三)国内外贷款、捐赠款;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采购资金预算实行零基预算。在现行预算管理体制和预算口径不变的前提下,采购机关政府采购支出不足部分由采购机关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负担。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支出,包括支付给供应商的资金和支付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采购资金的支付:
采购资金属财政预算负担的,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招标公告(或邀请函)发出前10日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采购中心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货款支付。
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资金负担的,在招标公告(或邀请函)发出前10日,将款项划转到采购中心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若采购单位不能按时划转,由预算外收入管理局按采购预算将采购资金划入采购资金专户,由采购中心统一支付。
有关政府采购的财务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帐务处理另行规定。
 
 第五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度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宜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单项和批量项目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中心应通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和其它相关部门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市审计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依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单位,财政部门要派监察联络员进行监督。

第六章 责 任
第四十四条:采购单位不按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章实行政府采购,其支出属预算内资金负担的,市财政局一律不予拔款,并扣减下年度5000元以上、20000万以下的预算经费指标。属预算外资金负担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不得从其专户中拔款。同时,财政、审计、监察及相关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查处。
第四十五条:对竞价确立的定点消费单位,不接受监察联络员监督或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服务资格并三年内不得进入本市采购市场。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采购机关、供应商及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发生违约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采购单位购买外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或者由外商承包工程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0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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