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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

作者:松滋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19 14:18:00 来源:松滋市政府采购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费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节约开支,堵塞漏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点维修厂家的选定。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就地选定择优选定若干定点维修厂家、装璜厂家,并在每个厂家设置监察联络员,对各单位车辆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定期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有关资料。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必须到定点厂家维修,凡擅自到非定点厂家维修的(包括汽车美容、内部装修等),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费用,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车辆维修程序。1、凡需维修的车辆,首先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填报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松滋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报修单》,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同意后,车属单位持报修单到定点厂家进行修理。厂家在拆修中,如发现要另行修理的项目,须报政府采购中心及车属单位管理人员,经鉴定后方可修理。车辆维修完毕后,由修理厂负责人通知修车单位接车,经送修单位司机签字后方可出厂。接车人员要同时索回更换下来的旧件、交政府采购中心入库,政府采购中心将所换旧件集中后变价处理,所得资金上缴国库。定点修理厂家负责提供《车辆维修项目及所用材料明细表》(一式三份),报采购中心审核,审核完毕一份入修理厂车辆技术维修档案,一份交政府采购中心存档,一份由送修单位留存作为与修理厂结算依据。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的目的是对车辆维修发票真实性核实,统计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费的使用情况,并建立好各车辆的档案。2、对于小型零星维修费用(如打气、补胎等)一次性维修金额在300元以下的,每月25日前车属单位整理单据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单位财务部门凭政府采购中心开出的审核通知单列支报销。对于一次性维修金额在300元以上或单项换件在200元以上的必须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到定点维理厂家进行修理。3、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每月底由车属单位管理人员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需电话通知政府采购中心,说明维修项目、消耗材料、修理工时及收取的费用,维修完毕后在10日之内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政府采购中心开出审核通知单后,单位财务部门方可列支报销。4、由于技术原因的限制,确属定点厂家无法维修的,报政府采购中心签署意见后,方可到其它厂家进行修理。

四、对于车辆美容、装璜,要严格控制标准,在保证车辆正常行车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新车的装璜费用不得超过其购置金额的3%,严禁超标准装修。凡需装修的车辆,首先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填报《松滋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报修单》,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装修的车辆由政府采购中心派员与车属单位管理人员到指定装璜厂家进行装修,双方要共同鉴定各单项明细价格及质量,装修完毕报政府采购中心换取审核通知后,单位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五、车属单位与定点厂家要定期结算维修费用。结算时由修理厂家向车属单位开出《车辆维修项目及所用材料明细表》,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凭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通知单及正规发票与车属单位进行结算,厂家不能直接与司机或非专职人员进行结算。

六、各定点厂家必须兑现招标承诺,不断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修车费用,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各厂家必须按照政府采购中心鉴定维修的项目进行维修,不准随意扩大或缩小维修项目,否则费用由厂家自负。

七、政府采购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汽车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厂家立即取消定点维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各单位有关人员不准向定点厂家要"好处",索"回扣",一经发现,将报请市纪委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000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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