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松滋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19 14:19:00 来源:松滋市政府采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松滋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 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预算内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执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采购单位(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政府采购支出包括支付给供应人的资金和支付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手续费。
第二章 资金支付
第六条:采购资金属预算内的,由政府采购中心向供应人直接支付。凡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中心凭松滋市政府采购预算通知书、政府采购中心收款通知书(指拼盘采购由单位负担部分)、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单位验收报告,供应人开出的正式发票等资料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条:按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标的,采购中心凭松滋市政府采购预算通知书,市政府采购特例批复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单位验收报告、供应人开出的正式发票等资料办理付款手续。
第八条:采购资金由预算内资金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或事业收入共同分担而进行的物资、服务采购统称为拼盘采购。凡经政府采购中心核准应由单位负担部分,在开标前10日采购单位必须将应负担的款项划入政府采购中心专户。招标采购完毕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按本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资料,代采购单位全额支付其应付负担部分;中标价减去单位负担部分的差额;由政府采购中心从预算资金中直接拨付给供应人。
第九条:采购资金全部由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支付的,由资金的管理部门凭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单位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委托通知书、委托采购项目核销单、供应人开出的正式发票等资料向供应人支付价款。
第十条:当采购项目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支付全部采购资金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政府采购中心开具《松滋市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给采购单位,据此入帐。
第三章 财 务 核 算
第十一条:财务核算办法。
(一)政府采购中心收到财政预算划转采购资金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1、行政机关帐务处理: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中心
——X X 费用
贷:拨入经费——政府采购中心
——X X 费用
2、 事业单位(含其他社会组织)帐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中心
——X X 费用
贷:财务补助收入——政府采购资金
——X X 费用
3、政府采购中心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政府采购收入——预算划转
——X采购单位
——X 费
(二)政府采购中心收到预算外收入管理局划转采购资金时:
1、行政机关帐务处理: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中心
——X X费用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2、事业单位帐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中心
——X X 费用
贷: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
3、采购中心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政府采购收入——预算外划转
——X X采购单位
——X X费用
(三)采购单位将自筹资金转入政府采购中心帐户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1、行政机关帐务处理: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中心
——X 费用
贷:银行存款
2、事业单位帐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中心
——X 费用
贷:银行存款
3、政府采购中心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政府采购收入——单位上交
——X 单位
——X费
(四)政府采购中心向供应人支付采购款项时,政府采购中心会计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资金
——X 采购单位
——X 费用
——X供应人
贷:银行存款
(五)使用单位根据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松滋市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及有关原始资料及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1)行政单位帐务处理
借:经费支出——X 费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中心
——X 费
(2)事业单位帐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X 费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中心
——X 费
3、全部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自筹的,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中心批准的采购计划,委托采购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核定的价款、委托采购项目审核通知单及有关资料,按现行政帐务管理办法执行。
4、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X X设备(分类详细登记)
贷:固定基金
(六)行政事业单位按月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正常经费支出情况一并统计汇总,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经费支出报表。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凡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标手续和支付采购价款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松滋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及其他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强对采购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了解单位用款情况及帐务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是纠正。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中心应自觉接受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二000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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