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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作者:利川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19 14:24:00 来源:利川市政府采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运行规程。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从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实行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制度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机构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科,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 (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 既是政府负责政府采购事务的协调机构,又是财政局履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职能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本市原则上独立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利川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 
    ( 一 ) 拟定政府采购的制度,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程序; 
    ( 二 ) 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公布执行; 
    ( 三) 配合编制和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汇总、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 四 ) 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 五 ) 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 六 ) 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工作; 
    ( 七 ) 审核政府采购合同; 
    (八)负责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并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 
    ( 九 ) 审核政府采购资金和政府采购项目代理经费; 
    ( 十 ) 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 
    ( 十一 ) 初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资格; 
    ( 十二 ) 受理、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责; 
    ( 一 ) 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属于市政府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 二 ) 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评标报告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 三 ) 按规定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并进行资料收集和登记,不定期报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 四 ) 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组织评标活动  
    ( 五 ) 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履行  
    ( 六 ) 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和“供应商库”; 
    ( 七 )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八)负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 九 ) 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  
    ( 十 ) 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 十一 ) 办理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九条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不得从事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业务上接受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职能,不负责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资金的管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汇编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订立及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算。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必须将项目支出的全部和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对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财务隶属关系 , 包括机关本身和所属单位的货物、工程、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 随同部门预算一起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 送财政部门各业务主管科(室), 财政部门各业务主管科室对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后,送预算科;由预算科 负责,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参与,汇总、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同级财政部门随同部门预算一起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是按采购目录或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采购人需求情况及实施要求的计划。采购人根据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按月向市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数量、技术参数、交货时间或开工、竣工时间、交货地点等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根据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审核下达采购人上报的当月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当采购资金到位后,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 ”。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 
    ( 一 ) 采购人凭“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一次集中采购活动。 
    ( 二 ) 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依据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 确定采购方式。市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书面下达的政府采购方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并在采购活动结束后,按规定将有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 三 ) 发布采购信息、邀请评审专家及确定投标供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配套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项目,年初没有预算的,原则上中途不追加预算,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或未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擅自自行采购的,同级财政部门拒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严格规范政府采购申报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每月20日前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向政府采购管理科上报次月“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的单位,不予安排所属月份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擅自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拒付政府采购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供应商应按投标文件中响应时间和合同规定时间供货 ( 服务 ), 不得调换物品,变更配置,增减物品。采购人不得自行将节约资金追加合同,需要追加合同的 , 事先要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 
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也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或授权,组织或配合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达采购人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自收到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 。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和采购代理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 付。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试点单位,由采购人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国库科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发票复印件审核后,送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 会计核算中心 ) 分别将政府采购资金、政府采购代理经费支付给供应商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将发票原件提交会计核算中心。在国库集中收付尚未规范运行前 , 暂实行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 
    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单位,实行“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管理。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复的月度“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 的资金额度,到会计核算中心按规定程序将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集中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人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发票复印件审核后,将政府采购资金和政府采购代理经费分别直拨给中标供应商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分散采购和通用项目以外的以及特批的政府采购项目 , 由会计核算中心依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和发票等附件入账。 
    政府采购代理经费支付比例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规定〉的函》(鄂财采发[2003]5 号)执行。其中,小汽车采购代理经费按合同价的 0.15% 支付。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控制分期付款,除工程类项目外,原则上不留尾欠资金。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入账。采购人或会计核算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和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将政府采购项目代理经费加入到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中,列报支出,凭购货发票原件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出具的代理费收据原件进行资产账务管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出具的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凭证,不能作为会计核算中心列支入账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严格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 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均应在采购活动完成后 , 按采购方式及类别清理造册,限期归档,按要求进行档案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最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三条 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程序,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 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规定〉的函》( 鄂财采发[2003]5号 ) 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数额大、影响广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属本级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和跟踪监督管理,对本级其他较大型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实施重点监督或现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采购人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人、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委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纪行为等事项按季进行考核,并及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采购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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