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利川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19 14:26:00 来源:利川市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人员结构;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特殊行业要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条 凡需进入利川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当向利川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利川市政府采购市场诚信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销售许可证;
(四)专营或一级代理授权文件或由部、省级机构批准的经销商资格证书;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利川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利川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并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进入我市供应商诚信登记管理库,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在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诚信登记管理。
第六条 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公平和平等地取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公平和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的信息;
(三)供应商有权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政府采购活动和有关采购文件提出询问和质疑,特别是有权就一些歧视性内容提出问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作出答复;
(四)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中心保守其商业秘密;
(五)供应商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六)供应商有权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供应商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
(二)按规定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后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报表;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政府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并提供合格的采购对象;同时,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全面履约;
(四)其他必须遵守的工作要求。
第八条 利川市政府采购中心每年对供应商的诚信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将根据情节轻重确定投标无效,禁止其两年内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给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或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五)与政府采购单位或者政府采购中心违规串通的;
(六)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其他违约的;
(八)向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单位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伪造、涂改、出售、出卖、转让诚信登记管理相关证明材料的;
(十)其他违反利川市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利川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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